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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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九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编制规则执行。 第十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 发生以下重大事件时,公司须以临时报告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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