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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运营集中管理系统(COMS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XX银行XX省分行运营集中管理系统 运行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营业务工作管理,规范XX银行XX省分行运营集中管理系统(Concentrate Operate Management System, COMS系统)的应用管理工作,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充分发挥系统风险防控电子化、监管作业流程化、运营档案影像化、考核评价自动化的功能,根据《XX银行XX省分行运营监管实施细则》,结合我行运营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COMS系统是指通过依托OCR技术对ABIS业务凭证的扫描、识别、补录与流水勾对,综合利用会计监控系统、视频联网监控系统、电子验印系统等各业务关联系统信息和ABIS报表数据对运营业务进行集中监督和考核,对纸质业务凭证进行集中影像化采集、保管,并对运营业务监控和运营业务审批实现流程化控制的业务管理系统。 第三条 COMS系统是实现运营工作有效管理的重要工具,是提高监管效率、防范操作风险的有效手段。监管人员通过系统对运营业务的真实性、原始凭证的合法性、会计核算的正确性、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合规性进行检查、评价与监督,建立快速反应的运营风险防控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OCR技术是指对业务凭证进行扫描,通过对图像文件进行分析处理,获取文字及版面信息的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在COMS系统中建立和统一管理,并在本系统中履行风险监控及业务处理职责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业务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虚拟支行,是指在行政组织架构中不存在的,针对实行扁平化管理直接管辖网点机构的二级分行,为保证系统机构层级管理统一性而设的支行级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操作员是指系统建立的,纳入COMS系统统一管理,能在COMS系统进行业务操作的人员。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按照预定的业务规则和参数对ABIS系统的交易信息、账务信息及其它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后,在COMS系统中反映的风险提示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核销,是指监管人员根据业务传票影像、录像视频等信息,对ARMS风险提示信息、COMS系统风险提示信息进行检查核实后作出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 COMS系统必须对所有应用ABIS系统的各级对外营业机构、运营后台中心及柜员(不含系统柜员)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省行和二级分行运营负责人作为监督中心、分行监督中心第一责任人,对本级及所辖机构的COMS系统运行管理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XX省分行所有应用COMS系统的机构。 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COMS系统设置省行集中监督中心、二级分行集中监督中心、支行(虚拟支行)和网点四级机构,其中省行集中监督中心和分行监督中心、支行(虚拟支行)在系统中称为管理机构,ABIS机构称为网点机构。 第十四条 二级分行集中监督中心归属监控中心,统一由运营管理部管理,承担本行的集中监督职能。 第十五条 机构号的编码规则为: (一)省行集中监督中心:为本省代码44。 (二)二级分行集中监督中心:首2位为00,第3位为小写英文字母,最后1位为0,具体编码由省行确定。 (三)支行(虚拟支行):首位为所归属分行集中监督中心的英文字母,后3位在归属分行集中监督中心内按数字顺序编列。 (四)网点:与ABIS营业机构行号一致。 第十六条 ABIS柜员的新增和变更由系统于T+1日(T为业务日期)自动更新,各级机构应根据更新记录予以核对。COMS系统中的机构新增、撤并和变更隶属关系需要手工及时维护。 第十七条 COMS系统按操作权限设置不同角色。系统中的行长、副行长、运营负责人、系统管理员、监管主管、监管员、机构负责人、运营主管、运营副主管、柜员、中心现场管理员、凭证管理员、库房管理员、省内调阅人员等角色由行内人员担任。扫描员、补录员视工作是否外包而定,实行外包的由外包公司指定人员担任;不实行外包的统一由行内人员担任。外方业务主管由外包公司人员担任。其他人员根据实际设定。 第十八条 分行监督中心可采用专职事后监督或兼职事后监督两种模式,根据实施的监督模式合理配置监管员负责事后监督工作,并配备1名以上监管主管。 分行监督中心必须分别配备1名系统管理员、现场管理员、凭证管理员,档案管理员(可兼职),部分角色不得兼任,顶岗交接角色除外。 监管主管可以兼任监管员,不得兼任其他角色。监管员可以兼任监管主管角色,不得兼任其他角色。系统管理员不得兼任监管员角色。现场管理员可以兼任档案管理员角色。 第十九条 操作员号为相关人员在系统中合法身份编号,由四位英文字母或数字组成。监管员的操作员号与ARMS系统保持一致。网点的运营主管、柜员操作员号与该操作员的ABIS柜员号一致。其余角色编码规则按操作员编码规则表要求编列(见附件1)。 第二十条 二级分行监督中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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