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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基础知识军队)
计量基础知识(军队计量) 国防科技工业电离辐射一级计量站 目录 1、计量法律法规 2、通用计量术语 3、物理量和计量单位 4、数据处理与统计分析 5、测量误差与测量不确定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六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七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军队计量条例 (共7章39条)发布日期(2003年7月9日)发布之日实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2003]军字30号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计量法制定本条例。 是军队组织实施计量工作的基本依据。 计量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对装备和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校准,保证其量值准确可靠和计量单位统一。 军队计量建设与国家计量体系建设相协调、与军队装备建设同步发展。 军队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1.总装备部归口管理全军计量工作,主要职责: 拟定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计量法规并监督执行; 组织协调全军计量建设规划、计划; 组织指导计量保障体系建设,对全军计量技术机构的布局、设置提出建议; 组织指导全军计量技术机构的认可和考核; 组织指导全军测量标准的考核; 组织指导全军计量检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组织指导全军计量科学技术研究、交流与合作; 负责协调与地方计量部门的有关业务。 2.总部、军兵种有关部门管理本部门、本系统计量工作的主要职责 第二章 计量技术机构 1. 机构设置:根据计量保障的需求,按照建制保障与区域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独立设置或依托相关单位设置。2.主要职责: (1)建立、保存、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准,对装备和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或测试; (2)执行强制检定、仲裁检定和性能测试任务,负责装备和检测设备验收与成果鉴定中的计量检定、校准或测试 (3)研究计量测试理论、技术和方法,研制专用校准设备和检测设备;拟制有关军用标准和其他计量技术文件; 第三章 计量技术机构 (4)管理本单位的检测设备 (5)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3.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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