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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法基础理论课件

老板自行雇人算不算公司员工? 公司老板没有经过公司人事部门签订劳动合同,自行雇佣人员从事某一方面工作,并自行结算劳动报酬。那么,当出现劳动纠纷时,这些“临时工”是否可以像普通员工一样享受劳动关系带来的权益保障呢? 2013年4月15日,重庆铜梁县的钟南(化名)接受铜梁县某建材厂老板代强(化名)的雇佣,为代强驾驶货车(挂靠在铜梁县某运输公司),给该建材厂运输建筑材料。2013年5月底,因机械故障和操作不当,钟南驾驶的货车不慎发生侧翻,导致钟南受伤,货车损坏。在事故处理中,该建材厂认为钟南是代强个人招募,拒绝承认钟南是其员工。2014年2月7日,钟南向铜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6月4日,仲裁委员会裁定钟南与建材厂于2013年4月15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材厂不服,向铜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一审审理中,建材厂拿出货车购置证明、行驶证、汽车营运服务合同、工资表、医药费发票等证据,证明钟南驾驶的货车是代强的私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并非建材厂的财产;钟南的工资是代强发的也和建材厂无关;钟南受伤后的医药费也是代强垫付的。一审法院据此认为,钟南与建材厂双方在经济、人身、组织上均没有隶属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必备要件。2014年1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钟南与建材厂不具有劳动关系。钟南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中,重庆一中院查明,代强个人购置的货车虽然没有挂靠在建材厂名下,但是一直在为建材厂运输建材。于是,重庆一中院向建材厂提出举示关于代强在该案中的行为是代表建材厂还是其个人行为的证据的要求,但建材厂未能举示相关证据。   重庆一中院审理认为,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须以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接受单位的全面管理,双方之间的关系具有人格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的特点等予以综合评判。本案中,虽然钟南在工作过程中受代强私人安排、管理及发放工资,但代强同时也是建材厂的负责人,建材厂也未举示证据证明代强对钟南实施管理的行为不代表建材厂。而作为主营混凝土预制件制造、销售的企业,运输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材料应属于其业务组成部分。据此,重庆一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改判上诉人钟南与该建材厂从2013年4月15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2012年10月8日中国保监会公布《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改革对象是300多万保险营销员目前所处的管理体制。有人为此欢呼,有人为此顾虑。尽管他们各自代表着保险行业中不同的利益群体,但却都已看到了行业面临的困境。监管部门频频下发的文件预示着改革势在必行,只是“300万”不是小数目,以分流、淘汰、择优、走专业化路线等进行的整编,绝非易事。 司考回顾 下列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哪些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A.某私营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B.某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   C.某公司董事长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   D.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下列哪一事项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A.甲厂职工陈某操作机器时不慎将参观的客户蒋某致伤,蒋某要求陈某赔偿   B.汪某因身高不足1.70米而被乙厂招聘职工时拒绝录用,汪某欲告乙厂   C.丙公司与劳务输出公司就30名外派劳务人员达成的协议   D.丁公司为其职工购房向银行提供的担保 关于劳动关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劳动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劳动关系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C.劳动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D.劳动关系既具有平等关系的属性也具有从属关系的属性 (三)劳动合同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的有效时间,包括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答案:AB 答案:B 答案:ACD 案例分析 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2008年春节期间,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在劳动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在治疗过程中,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王某与乙公司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自己是为乙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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