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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通:关于劳动合同的十大误区
商法通:关于劳动合同的十大误区
误区一:诉求都属法院受理范围
案例:王某起诉某科技公司,称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
致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最终,法院以王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
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释法: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
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
争议案件的范围。
2011 年 7 月之后,用人单位未为农业户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劳动者亦应向上述机构主张补缴,法院不再受理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请
求。此外,要求补正人事档案内容、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要求确认工
龄等请求,亦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应向法
院提出。
误区二:法定时效无期限
案例:张某于2008 年5 月入职某物资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2011 年 6 月,张某从该公司离职,并于当月申请劳动仲裁,主
张2008 年6 月至2011 年6 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
额。最终,法院以张某的请求超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释法: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亦即本案中张某只能主张
2008 年6 月至2009 年5 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误区三:自愿放弃权利可再主张
案例:刘某于2009 年10 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2010 年 5 月,经物业公司提出,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合
同期限为2009 年10 月至2011 年9 月。2010 年7 月,刘某因故离职,
遂起诉该物业公司主张2009 年 11 月至2010 年4 月期间未签订劳动
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根本目的在
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常,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
的补签问题已达成合意,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
之日,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倒签行为并非其真
实意思表示,否则应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其
再要求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误区四:未经工伤认定主张权利
案例:李某系某建筑公司员工,2010 年 11 月因工伤回家治疗休养,
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及医疗费等,直至2012年4 月双方发生矛盾,
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因李某未经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其起诉。
释法: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在 30 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申请,劳
动者在一年之内可自行申请认定工伤。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因工伤待
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以劳动者已进行工伤及伤残等级认定为前提。
在社保行政部门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劳动者向法院起诉主
张工伤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
误区五:诉讼中己方不用举证
案例:赵某于2010 年1 月至2012 年5 月期间在某外贸公司工作,于
2012 年 7 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作期间延时及休息日加班费,但
未提供任何证据。外贸公司则称其公司严格执行每周5 天、每天8 小
时的工作时间,并提供了与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单方制作的考勤表
的证据反驳赵某的主张。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赵某
的诉讼请求。
释法: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
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即便劳动者不能提供
充分的证据,也应提供较为完整的、初步的证据,如考勤卡原件、考
勤表复印件、证人证言、工资条等等。
误区六:劳动者可随时主张权利
案例:朱某于2008 年 1 月至2012 年 12 月期间在某公司工作,于离
职当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假的
工资。该公司称每年均已安排朱某休带薪年假,但未举证。朱某亦未
就其未休带薪年假,亦未享受未休带薪年假工资的主张提供证据。最
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朱某支付2011 年、2012 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驳回了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依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
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
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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