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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不捕案件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的不捕案件问题研究   摘 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证据的严格把关带来不捕案件的大量增长。本文通过着重分析不批捕率上升的主客观原因,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了通过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提高不捕案件质量的路径 关键词 逮捕 不捕率 审查逮捕 质量 作者简介:张继斌,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95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人权保障原则能否得到有力贯彻,取决于高质量的审查逮捕质量。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检察机关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强化审查逮捕质量,以往逮捕率高、捕后判轻刑率高、不捕率低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改善。以某市为例,辖区各基层检察院的不捕率均大幅提升,其中某院不捕率从2014年的13.6%上升至2016年的38.4%,同时,捕后判轻刑率呈下降态势,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的比重加大,办案效果提升显著 一、不批准逮捕案件数量上升的原因 不批捕案件数量的持续上升既表明检察机关顺应检察改革的要求,主动作为,也有诸如证据变化、执法尺度、机制体制等客观上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规定得更为严格 基于人权保障的精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的规定比以往都更严格,只有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时才可以适用逮捕措施,才是正确适用逮捕措施。有些地方还相继出台一系列配套规定,就应当予以逮捕的条件进行细化和说明,进一步限缩了逮捕的适用 随着司法改革的步伐,通过高检院执法规范化要求、案件评查、业务考核等措施的跟进以及人权保障、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观念逐渐确立,检察机关积极顺应变化,主动作为,积极作为,逮捕理念正从“少捕、慎捕”的政策倾向向“凡逮捕均依法逮捕,凡不捕均依法不捕”的法定原则转变 (二)公检两家对逮捕条件尺度把握的差异 在逮捕条件的三个要件中,相当部分不构成犯罪不捕,是由于侦查机关未准确把握构罪情节,对部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或者定性不准确导致不构罪,如未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存疑不捕在不捕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多数是由于取证不到位、取证不认真导致的依据不足,事实不清,也有些是由于取证程序不合法,导致证据无证明力,全案证据不足。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的主要原因在于检法两家标准、看法不一,部分侦查机关还抱有构罪即应捕的观念,在缺乏社会危险性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仍然报捕 (三)侦查机关内部办案和考评机制的影响 一些案件侦查机关在刑拘期间未能查清案情,但为避免当事人不满或上访,将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提请批准逮捕,把矛盾转移至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只能作存疑不捕。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共同犯罪案件,诸多因素导致侦查机关未在规定的期限对有关犯罪嫌疑人取足相关证据,但受办案指标和考评的需要,将全部人员一同报捕,即便检察机关不批捕,也可起到“以捕代侦”的作用。有些为了防止违法或不规范适用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防止承办民警办理人情案,采取相应内部制约措施,对于明显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仍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导致不批捕处理 (四)部分案件当事人在审查逮捕阶段达成和解 犯罪嫌疑人检举立功、之前不认罪后来认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依法从轻、减轻情节,都会影响审查结论。突出表现在有被害人的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于符合条件的刑事和解案件,可以不批准逮捕。一些轻刑案件,如数额不大的盗窃,轻伤害,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交通肇事案件,由于刑事拘留时间短、或被害方在刚案发不愿协商等原因导致在提请批捕前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等到了审查逮捕阶段当事人双方基于各种因素又达成和解协议的,对于类似情况,检察机关一般会作出不批捕决定 二、严把案件不捕关,需要树立和强化三种意识 不批捕案件数量上升有诸多原因,但归根结底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首先应在观念上有所转变,促进理念上的更新和升级,筑牢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 (一) 强化“底线”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 准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逮捕条件,做到“凡逮捕均依法逮捕,凡不捕均依法不捕”,切实防范冤假错案。通过依法、准确适用不捕,将不构罪、犯罪事实存疑、无社会危险性等情形从逮捕强制措施过滤出去,实现人权保障和诉讼保障的有机统一。不仅关注不捕率数字的提升,更要重视不捕案件办理的内生质量,通过准确适用不捕带动捕后判轻刑率的整体下降,实现高质量办案,杜绝因错不捕导致案件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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