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仲裁制度去行政化对策建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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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仲裁制度去行政化对策建议

关于我国仲裁制度去行政化的对策建议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实施以来已经有十八个年头了,到目前为止仲裁的行政化倾向已经非常突出,仲裁机构的性质与作用也没有得到彻底的明确。从仲裁的私权属性来看,还有现在仲裁机构行政化所出现的问题,需要重新对仲裁机构的身份地位进行明确,重回民间化。本文通过揭示我国仲裁机构的性质现状,指明了仲裁机构行政化存在的财产与组织机构建设了两个弊端,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建议,期望能够对我国仲裁机构的改革有所帮助 关键词 仲裁机构 弊端 民间化 去政治化 作者简介:卢楠,浙江省律师协会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53 一、仲裁和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 所谓仲裁是指产生纠纷的双方通过协议愿意对所存在的纠纷,委托民间的第三方(纠纷双方共同选择的专业人士或者仲裁机构)来进行审理裁决,裁决的结果可以作为法院进行判决的一种解决机制。而仲裁具有民间的特性,因为它是从民间产生而来的,是群众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可以作为一种司法诉讼外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已经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二、我国民商事仲裁制度行政化的性质现状 我们从《仲裁法》中可以明确知道,虽然没有出现“仲裁机构民间性”的字眼,但已经具体说明了仲裁机构应与行政之间划清界限,避免行政化,使其具有民间化的特性。然而,现今的仲裁委员会无法避免行政化,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仲裁制度的行政化导致了仲裁机构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借助行政力量来落实仲裁条款,剥夺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力,违背仲裁法的初衷。其次,仲裁机构受政府管辖容易造成部门上的惰性,缺乏动力来推动仲裁机构的发展。不仅如此,还会制约仲裁机构人员在办理仲裁案件的过程中会过多考虑政府因素,而失去积极性。最后,仲裁机构行政化会导致仲裁机构的发展受制于政府影响,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形成一种地方保护的趋势,使仲裁机构失去了原有的功能 三、仲裁机构行政化的弊端 (一)财产上的弊端 1.法律层面上政府未设立仲裁机构时的财产划拨: 仲裁机构行政化,其运营经费通过财政部门来进行划拨管理,仲裁机构自身没有财产自主权也会导致仲裁机构过分的依赖政府的资助,失去了自我发展的动力,容易受制于政府的约束 仲裁机构由于在解决纠纷和国家治理方面有着特殊的功能和优势,对仲裁的扶持行为应当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投资”,起回报方式应当是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因此,政府在对仲裁机构的财政支持是出于自身的公共服务的功能,并不能视作政府对仲裁机构的投资行为,所以不能对仲裁机构的运转经费的投入作为一种投资回报行为 2.仲裁机构积累资产的问题: 仲裁机构运作过程中办案收取的仲裁费,仲裁机构常常会形成盈利和积累,这就产生了这种盈余的剩余索取权问题。仲裁积累的产生,是一个包括国有资产初期投入和通过规定政策设定的收费标准组成的多种资产组合起来的价值增值过程。仲裁机构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性和公益性的社团法人,不应当适用国有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则,对于这种公益社团法人的剩余,出资者只有在破产和解散之后才有剩余索取权,在日常盈余中并不存在剩余索取权 3.“收支两条线”的问题: 仲裁机构的价值和权威来源于仲裁员的素质和独立裁判,行政化管理仲裁机构的收入、分配,必然会造成仲裁员的不独立。同时,2003 年财政部、发改委、监察部、审计署联合下发通知,将“仲裁收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作为“国有资产”直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与《仲裁法》第 14 条关于“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规定是直接相违背的,同时也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二)仲裁机构组织建设问题 1.行政机关过多干预仲裁机构的内部管理问题: 仲裁机构的人员组成中占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与行政机关人员,而且仲裁委员会机构的负责人往往是由行政机关领导来进行兼任的,从这点来看,仲裁机构事实上是受行政机关的管理。这难免会出现仲裁机构委员会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会考虑政府的因素,受到政府的干预。仲裁机构在正常运行的过程中会出现被政府的意志所影响 2.仲裁机构的仲裁事务受到政府的影响: 首先进行仲裁的案件主要是通过政府而来的。我们知道,由于我国的仲裁法律意识并不强,比较落后,选择仲裁机构来进行案件处理的当事人意识比较薄弱,因此仲裁的案源从民间直接而来的比较少见。所以,仲裁机构为了能够接受足够的案件来处理,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来进行。其次,仲裁机构所裁决金额案件结果会手段政府的干预。正如我上面说的,仲裁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是由行政机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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