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文單位:貿協商情服務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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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文單位:貿協商情服務處

PAGE 3/3 PAGE 附件1 PAGE 3/3 附件1務理事會議主席報告 台灣向以高科技及農產品聞名全球,對於主要運送高科技及新鮮蔬果等高價或時效性產品的空運公司而言,即將推出的「2010年版國貿條規」(INCOTERMS 2010),所產生的影響為何?又如何因應? 航空貨運市場隨著運籌服務使用者〈Logistics Service User〉、運籌服務提供者〈Logistics Service Provider〉認知與供需關係改變,自2006年科技製造業移地生產成為風氣後,本業雖以中小企業為核心亦發現隨行趨勢。台灣服務商業模式、供應商存貨管理〈VMI-Vendor Management Inventory 〉、實體管理服務(Entity Management Service) 共同管理服務(Common Management Service).等需求導引航空貨運作業從使用舊有系統半自動本土營運作業進展升級使用系統介面半連接跨國營運作業,2009年開始更邁入整合系統介面無國界營運集成作業,台灣自2009年月成為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認證為電子貨運國家,桃園與高雄為電子貨運機場。現任國際航空運輸協會中央治理委員〈IATA e Freight Central Action Group〉、台北市航空貨運承攬商業同業公會〈The Association of Airfreight Forwarding Logistics〉理事長暨亞太航空貨運聯合會〈Federation of Asia Pacific Aircargo Associations〉理事長鮑學超指出,「INCOTERMS 2010」的修訂適時填補「INCOTERMS 2000」及「INCOTERMS 2004」國貿條規供需認知差異;對將影響到貿易文件、關務文件及運輸三種文件之製作,更希望相關產官學廣為宣導,以避免對費用收取流程與流速之影響。因此,呼籲買賣雙方應在貿易文件中載明國貿條規依據,以釐清買賣雙方之間的責任為何。 空運快速即時 高科技產品居多 台灣與世界各國空運服務商業模式與作業最大的不同點,為配合整體供應鏈〈Entire Supply Chain〉需求,在於貨運承攬業提供多項選擇從單一貨運承攬以至複合運籌與物流終端到終端(end to end),的整合性單一窗口服務(Comprehensive/Transparency/Flexibility Cooperative Single-Window Service),也就是自基礎提貨服務衍生到貨物送交至客人手裡的一站式服務。 國內共有逾1,009家航空貨運承攬業者,雖然空運只約占台灣貨物進出口總重量的0.5%,台灣空運之現代與未來,將自物流產品〈大多數空運的貨物都是有時效性〉轉型高價值的貨物,包括像是高科技產品、醫療用品、生鮮貨品、生技醫學、生技化學、放射性醫學、放射性化學、放射性能源、環保需求乃至胚胎、臍帶血、器官之儲存運輸等等。註:當詢問必須使用空運產品時,鮑學超舉例,精密性機具在運送過程中不能發生振動,否則會影響貨物的安全性,無替代方式運輸可能時這時就必須走空運。 根據民航局資訊,航承統計分析顯示,2008年台灣前20大出口貿易國中,依序為中國大陸、美國、日本、香港、德國、韓國、新加坡、英國、泰國、荷蘭、廬森堡、馬來西亞、越南、印度、法國、澳洲、義大利、印尼、澳門及西班牙;在直接及間接空運排名中中國大陸排名第一,前20出口貿易需求提供者,亞太共11個國家與地區。 新版國貿條規 應加強宣導與說明 2010年版國貿條規(國際商會第二次草擬稿本)將2000年國貿條規架構的E、F、C及D共4大類型的13種交貨條件,修減為11種交貨條件,包括使用任何運送方式為條件(6種),以及僅使用海運為條件(5種)。 其中任何運送方式條件包括:EXW(工廠交貨條件)、FCA(貨交運送人條件)、CPT(運費付訖條件)、CIP(運費保費付訖條件)、DAP(目的地交貨條件)、DDP(稅訖交貨條件)六種。 鮑學超建議,依據新的國貿條規之修訂對業界宣導時希望應就: 1.適用〈Explicabilities〉、2.範圍〈Scope〉、3.分類〈Classification〉、4.識別〈Identification〉、5.包裝〈Packing〉、6.標籤〈Marking Labeling〉、7.文件〈Documentation〉、8.運作〈Handling〉、10.修正〈Irregularity Correction〉等十個重要環節分析審視教財以利市場抽透度〈Penetration〉。 國貿條規修訂 必須結合實務 在航空貨運承攬業擁有超過30年資歷的鮑學超表示,INCOTERMS 2010無法取代所有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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