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0411 平安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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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411 平安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平安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46 号,2009 年6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 名册等与 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 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 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作的次日零时起至第 7 日的24 时内因该疾病身故的, 公司 按其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二)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 -10)》为准); (三)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 (ICD- 10)》为准); (四)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五)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六)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七)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 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 为准。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 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 公司约定并 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 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 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资格;对于解除 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 公司有权解除 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 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 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净保费。 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 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由 公司 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5 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 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和给付 (一)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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