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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国家局批准的药用辅料补充申请
附件 报国家局批准的药用辅料补充申请 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1、药用辅料试行标准转正 (1)药用辅料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注册批件(或注册证)、补充申请批件、标准颁布件、标准修订批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同时提供经审评通过的原新药用辅料申报资料综述和药学研究部分及其有关审查意见。 (2)证明性文件。包括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标准及其修订说明(含与国外同品种标准对比表)。 (4)对原注册批件中审批意见的改进情况及说明。 (5)生产总批次及部分产品的全检数据(一般每年统计不少于连续批号10批结果)。 (6)标准试行期两年内产品稳定性情况及有效期的确定。 2、新药用辅料技术转让 (1)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同时提交《新药证书》原件。 (2)证明性文件:提供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技术转让有关各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原生产企业放弃生产的应当提供相应文件。 (3)提供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4)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要求临床研究资料。 3、修改药用辅料标准 (1)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注册批件(或注册证)、补充申请批件、标准颁布件、标准修订批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同时提供经审评通过的原新药用辅料申报资料综述和药学研究部分及其有关审查意见。 (2)证明性文件。 ①申请人是境内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②由境外药用辅料生产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申请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③境外药用辅料生产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对于进口药用辅料,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或者原料药主控系统文件DMF(Drug Master File)的资料和文件及其公证文书和中文译本,并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 (3)修订的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如有修改)。 (4)修订的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如有修改)。 (5)提供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药用辅料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4、变更药用辅料处方 (1)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注册批件(或注册证)、补充申请批件、标准颁布件、标准修订批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同时提供经审评通过的原新药用辅料申报资料综述和药学研究部分及其有关审查意见。 (2)证明性文件。 ①申请人是境内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②由境外药用辅料生产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申请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③境外药用辅料生产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对于进口药用辅料,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或者原料药主控系统文件DMF(Drug Master File)的资料和文件及其公证文书和中文译本,并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 (3)修订的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如有修改)。 (4)修订的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如有修改)。 (5)药学研究资料。 5、改变药用辅料生产工艺 (1)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注册批件(或注册证)、补充申请批件、标准颁布件、标准修订批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同时提供经审评通过的原新药用辅料申报资料综述和药学研究部分及其有关审查意见。 (2)证明性文件。 ①申请人是境内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②由境外药用辅料生产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申请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③境外药用辅料生产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对于进口药用辅料,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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