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刑事审前程序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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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刑事审前程序一

第七讲 刑事审前程序一 法学院刑事诉讼法教研室 张能全博士/副教授 TELEMAIL:znq3318@ 程序论部分 审前程序 ——检警一体化、司法审查一体化(侦查程序、预审程序) 审判程序——审判中心主义(正式审判与简易审判) 救济程序——普通救济与非常救济(二审程序与三审程序)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划分理论基础 刑事诉讼价值理论(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 正当程序的特征:角色分化、无知之幕、直观公正、平等交涉、形式理性。 刑事诉讼构造理论 刑事诉讼职能区分理论 刑事诉讼阶段理论 人民网新闻中心 2005年04月07日01:04 特别策划:佘祥林案——冤案为何办成了“铁案”? 11年前,湖北省京山县的佘祥林因杀妻被判死刑,后因证据不足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又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被杀的妻子再现人间,凶手丈夫终于洗清了不白之冤。而此时,这位当年28岁的基层派出所治安巡逻员,已变成了与社会隔膜甚久、身体虚弱的中年人。一个弥天冤案由此被揭开 二、中国与主要国家刑事程序划分 1、以审判为中心,以诉讼为框架 ------等边三角形的诉讼架构 2、以侦查为中心,以行政运作为框架 ------流水线作业的诉讼架构 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程序构造 一、在西方各国的侦查程序中,普遍有一个中立的司法机构进行参与,并负责就所有涉及个人基本权益的事项进行司法授权和审查。 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那些权益受到限制或剥夺的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发法院就此事项进行的程序性裁判活动。 三、对于检察机构所作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司法机构可以进行一定的司法审查。 四、法院通过法庭审判,可以对审判前活动的合法性继续进行司法审查。 五、记载着控方证据和结论的案卷材料,对法院不具有任何预定的法律效力,法庭可以通过举行直接和言词辩论式的听审,就被告人是否有罪问题作出独立自主的裁判。 六、基于司法裁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法院与检警机构在组织和运作方式上都具有极为明显的区别。 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各自独立实施诉讼行为,它们事实上都是互不隶属的司法机构。 二、审判前的诉讼活动既没有法官的参与,也不存在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机制,司法机构不能就追诉活动的合法性举行任何形式的程序性裁判活动。 三、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法院对追诉行为合法性而进行的司法审查极为薄弱,难以对审判前的追诉活动进行有效的司法控制。 四、追诉机构的案卷材料对法院的裁判结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五、公检法三机关一旦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可以推动程序逆向运行。 六、法院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追诉活动完成之后,发挥着继续追诉的作用。 七、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的划分具有较大的弹性,在外界因素推动下始终存在着相互交叉甚至完全重合的可能。 中国刑事程序的理性化改造思路 一、将审判权延伸至审前程序阶段,设立不承担追诉职能的中立司法机关,使其能够对检警机构限制或者剥夺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 二、彻底切断审判前的追诉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因果联系,真正使法庭审判成为决定结局的惟一阶段。 三、强化嫌疑人与被告人辩护主权地位,扩大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范围,真正实现控辩平等。 四、彻底贯彻控审分离原则,确保法院真正成为中立的司法裁判者,同时实行检警察一体配置,强化检察机关对犯罪承担终极追诉地位与职责。 五、改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地位,使其不再同时承担司法监督和刑事追诉两种相互矛盾的诉讼职能。 六、赋予法院最终裁判者地位,使其能够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所有争议问题都能够通过开庭方式,作出权威的法律结论。 七、确保司法裁判者具有的真正独立自主能力与客观中立秉性,真正成为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最终保障者与守护者。 三、刑事审判前程序基本理论 1、刑事审判前程序的概念 刑事审判前程序是指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的程序,包括由国家追诉机关启动追诉权,实施侦查、起诉活动,裁判机关实施对侦查、起诉的审查、监督活动以及被追诉方的辩护等内容组成。 2、刑事审判前程序的发展 大陆法系国家自法国1808年《重罪审理法典》以来,刑事审判前程序一直是刑事诉讼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内容上包括从发现犯罪消息至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的所有追诉活动。 英美法系国家自20世纪中后期开始逐步将警察侦查活动纳入刑事诉讼的研究范围,并加强了对警察侦查活动的程序控制。 大陆法传统侦查构造基本特征: 侦查程序的预审裁判性 预审职能:收集可以在审判中使用的证据,并发现和保全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审判。 侦查权力的法定性和集中性 司法警察进行初步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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