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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迁与交融清代蒙古地区的刑罚与刑罚适用原则.pdf

2013 年第 3 期 西部蒙古论坛 NQ. 3. 2013 lournal of the Western Mongolian Studies 变迁与交融:清代蒙古地区的刑罚与刑罚适用原则 那仁朝格图 徐晓儿养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 010020) [内容提要]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清朝的典章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在立法内容上,不仅涉 猎广泛,而且更切合社会的实际和国情;表现在司法制度上.程序完备、审级严格,会审和死刑复核进一步制度化和法律 化。清朝作为专制主义高度强化的,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十分注意对全国范围内的法律调控。清延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 采取因地制宜、因俗制宜的立法原则,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制度。本文对清代蒙古地区的司法审判管辖与程 序、刑罚措施及以侵犯财产为例的刑罚适用原则进行论述,以便探讨清代蒙古地区法制的二元化特点及与变迁中的蒙古 社会和中原法因素的进一步交融问题。 [关键词]清代 蒙古地区 刑罚变迁与交融 [中圄分类号] D9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3067(2013) 03-0038-08 法制文明是特定的物质生活、社会生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制文明是人类社会摆脱野蛮走 向进步的重要标志,法制文明包括制度文明与精神文明两部分,是人类创造力的体现。在中国古代的特 殊自然经济和皇权神圣的专制主义体制下,造就了以刑为主,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律文化形态。在 刑法领域,确立了独具东方国家特色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规范的理念和司法实践,产生了以刑 统例和以罪统刑的刑法典模式。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 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起到改造罪犯、保护社会和警醒 世人的作用,即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强制处分的国家行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 和积累,经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积淀过程,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和丰富的内容。古代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与少数民族法律文化通过融合与吸收,共同缔造了丰富多移的中华传统刑罚文化。清代蒙古地区 刑罚制度的演变与形成是一种典型案例。 清代蒙古法一方面继承蒙古族传统法律制度,另一方面,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吸收大量中原法制 的因素,表现出二元法制的特点。本文以清代蒙古地区司法空间为历史背景,以刑罚制度为研究对象, 试述清代蒙古地区二元司法制度的形成和演变问题。文中所涉清代蒙古地区是泛指外藩蒙古地区。 提[作者简介]那仁朝格图0970-) ,男(蒙古族) ,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民族法研究中心教 授、博士,专政法律史.徐晓凡0981一) .女(蒙古族)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一庭法官,法学硕士,专攻法律史, - 38 变迁与交融:清代蒙古地区的刑罚与刑罚适用原则 一、清代蒙古地区的刑事案件审判管辖和程序 (一)审判管辖 清代蒙古地区刑事案件审判的管辖按照相关规定,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不同而归哪一级审判机关初审,解决的是审判机关上下级分工的问题。 清代蒙古地区的审判程序实行三级终审制。凡是蒙古地区的一般刑事案件,经过旗扎萨克初审、盟长复 审而难以决断的,需上报理蕾院复核审查。蒙古地区案件虽然由理藩院受理,但还需会同刑部等主法司 审核。 针对发遣与流刑案件,由理藩院会同刑部决定。死刑则会同三法司审核拟罪,分别拟定立决、监侯、 监侯入于秋审。秋审时有蒙古斩、绞监候人犯有刑部分送招册,①届时理蕾院尚书侍郎则去参加天安 门前的会审大典。这样蒙古地区的死、遣等重大案件、难以决断案件的司法审判程序,经旗、盟到理藩 院、三法司,直到皇帝,使最终裁决权掌握在皇帝手里,使得清廷以司法管辖权为切入点逐步加强了对蒙 古地区的控制。 2.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审判机关在地区上对案件的分工,一般是由案发地审判机关管辖,但是由于有的 案件不止一人或不止发生在一个地区,致使审判管辖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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