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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中第三人制度
民诉中第三人制度 篇一: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 引 言 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不容小觑,其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民事诉讼中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加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也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依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然而我国法律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关内容的规定比较模糊不清,极易造成法院审判实践适用中的分歧,甚至存在着比较大的混乱的现象。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的规定也出现了许多相矛盾的内容,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则可能会给诉讼参与人的利益带来极大的损害,并且甚至会损害我国司法的公平正义。在此种情形下,我们需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同时借鉴中外有关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中的司法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对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进行合理重构。 1.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概述 1.1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含义和分类 1.1.1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含义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介入到纠纷主体之间已经开始并进行着的诉讼中的人。 由于世界上每一个国家的都符合自己国情的独特的传统观念以及司法制度,致使了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在设置上有着相当大的差异。首先世界各国对其定义的名称不相同,主要有诉讼第三人和诉讼参加人两种基本概念。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第三人”的概念来源于苏联,而德国、日本、法国等则由于本国的诉讼传统习惯上将诉讼第三人参加制度称作为做“诉讼参加”。这种当事人和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有所不同,它一般是指参加到原告和被告一方并支持其主张,利害关系人的参加有主动进入的意思。而第三人是指对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由被告引入民事诉讼中共同承担责任,这种第三人参加诉讼活动存在被动意味。第三人即意味着这类利益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既不属于原告的一方,同时也不属于被告一方,总体而言,采用诉讼参加人这一概念的国家更多一点。 1(转 载于:wWw.xLTkwj.cOM 小 龙 文档网:民诉中第三人制度).1.2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分类 各个国家就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含义上不尽相同,在其具体的分类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辅助参加人与独立参加人的这种划分一般被我国的台湾地区、日本以及德国等国家,从参加人和主参加人这种划分被法国采取。美国的理论界与实务届对其本国的第三人制度进行的研究比较完善,美国学者研究的相关成果对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理论具有很大的参照价值。 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的含义以及分类和其他国家的理论也有一些区别的。我国的《民事蒲一苇.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8.42. 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了相关内容对第三人依据第三人针对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的请求权来划分的。与国外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制度的规定相较来说,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国外民事诉讼中独立参加人或者独立参加人比较相似,通过相关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它们参加到诉讼程序过程中来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另外,可以看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利的第三人,其与其他国家诉讼程序中规定的相类似的辅助参加人也是不相同的。这是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存在的弊端,第三人不具有当事人独立的地位,但其却有可能与被告人承担民事上的不利责任。所以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和国外先进的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对我国的第三人进行重构。 1.2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上文针对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含义和分类是根据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观念上的差异展开论述的。那么,接下来笔者将结合我国相关规定对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特征进行展开: 第一,第三人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并独立实施诉讼行为。而与当事人相较来说,民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和进行诉讼的方式是不相同的,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是具有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其对有争议的诉讼标的是有独立的请求权的,它进入到诉讼程序中不依靠原被告方,只是其与原被告之间及案件的裁决结果有相当的利害关系。虽然民事诉讼第三人在其参加到诉讼的后其在诉讼行为上是有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但是即使如此诉讼第三人也是凭借自己的名义而参加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中来的,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自己的诉讼行为,我们可以将其成为广义上的当事人。 第二,第三人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这是对民事诉讼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诉讼中的时间上的规定,如果第三人想要参加到民事诉讼的程序当中来,那么则其就必须在诉讼正在进行时为前提条件。如果说当事人一方还没有起诉,或者虽然说有一方起诉了,但是法院还没受理的话,即说他人之间的诉讼还没有开始,那么第三人的就没独立身份了,只能作为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参加诉讼。 第三,目的在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第三人为了争取维护自己的相关合法的权益时,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参加到有争议主体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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