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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滥用诉讼权利现象管理控制体系建构
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滥用诉讼权利现象管理控制体系的建构 摘要: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上升,同时滥用诉讼权利的案件数量增长较多,影响法院正常审判工作,也影响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明晰滥用诉讼权利的概念,将各种情形进行归纳。在现行法律下,通过构建立案与审判部门、法院本单位各部门以及其他单位之间的沟通配合机制,以期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从事前源头、事中过程、事后结果多方面处罚,实现管理控制体系的运行,达到控制滥用诉讼权利现象的目的 关键词: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立案登记制 中图分类号:D9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010-04 作者简介:王德林(1989-),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一、现状透视:滥用诉讼权利现象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滥用诉讼权利现象趋多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要求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立案登记制,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施行立案登记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施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截至今年3月31日共登记立案1420余万件,同比增长28.44%。其中行政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分别增长60.97和58.01%。陕西等地案件增长超过40%。①同时,一些当事人利用立案登记制只进行形式审查,提起了一些“赵薇瞪眼”等奇葩案例,恶意诉讼现象也有上升趋势。②根据笔者的统计,笔者所在基层法院自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后一年内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数量达到142件,而上一年度只有7件,同比增长了近20倍 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形成诉累,影响其合法权益。同时,会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加剧当前法院工作“案多人少”的状况,影响其他正常案件的审理,且损害了司法权威。故对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有必要进行规制 (二)现行法律政策中违法滥诉的相关规定 事实上,在立案登记制施行之前,中央和各级法院对于违法滥诉即起诉时的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即有所预见。在立案登记制相关文件规定中都专门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以笔者单位所在北京地区为例,相关文件规定如下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第十章规定了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其中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三条对恶意串通的情形规定了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措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第一百八十九、一百九十条对虚假诉讼、恶意串通有相应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妨害诉讼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并规定了处罚措施 二、范围厘定:滥用诉讼权利的边界和要件 (一)滥用诉讼权利的相关概念 1.诉权与诉讼权利的概念 对于诉权的概念和内涵,学界中有很多争论。但大体都认同以下内容:当事人有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⑤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实务中一般提到滥用诉权或违法滥诉的时候,指的多是滥用起诉权或提起诉讼的权利。诉讼权利则泛指包括起诉权在内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⑥ 2.滥用诉讼权利的概念 滥用诉讼权利本质上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但在表象上有合法的形式。对滥用诉讼权利进行规制的前提,是确定衡量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和滥用诉讼权利的标准,对滥用诉讼权利进行定义。目前,学界对于何为滥用诉讼权利已经进行了很多探讨。有观点认为,滥用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基于故意或恶意或其他不合法的动机,利用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达到非法目的或追求不正当的结果,造成其他当事人或国家利益损害的行为。⑦笔者以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损害应当具体化,否则可能造成界限模糊,难以有效实行。滥用诉讼权利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一是有损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三是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四是亵渎司法的公正与权威。⑧ 结合以上所述,可以将滥用诉讼权利定义为当事人基于故意或恶意或其他不合法的动机,利用法律赋予的包括起诉权在内的各项诉讼权利,造成其他当事人利益受损或正常司法秩序受到干扰、司法资源严重浪费的行为 3.相关概念的辨析 违法滥诉或滥用诉权这一概念在多份法律政策文件中都有提及,司法实践中,违法滥诉与滥用诉权的内涵基本相同,其实际指向应为滥用起诉权,即起诉时的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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