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事人隐瞒重要隐情1.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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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 律师刑事豁免: 律师的豁免是指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或刑事豁免权。”我国《律师法》第37条第2款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 ,亦称辩护豁免权。 律师刑事责任豁免,主要是指律师刑事辩护中的刑事责任豁免,即律师能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特别是在庭审中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以及辩护、代理言论不受刑事法律追究。由此,我们不难得出律师刑事责任豁免的构成要件:⑴律师刑事责任豁免只能发生在执业活动中,不是在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刑事责任是不能加以豁免的。一般而言,执业活动是指律师的辩护活动。⑵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一般限于刑事诉讼中。⑶律师责任的豁免一般限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能随意豁免。 仲裁条款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也称仲裁条款的可分割性或可分离性。它是指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其效力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分离而独立,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被撤销而失效,仲裁机构仍然可以依照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辖权,在该仲裁条款所确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我国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尽管仲裁条款是主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属于主合同,但该条款与主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主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是当事人在商事交易中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仲裁条款作为从合同所规定的是通过仲裁解决因商事交易而产生的争议。因此,仲裁条款具有保障当事人通过寻求某种救济而实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殊性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应受到主合同效力的制约,主合同无效、失效、变更或撤销,并不因此影响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它是与主合同相分离的、独立存在的条款。这种观点被称为仲裁条款独立说。 仲裁条款一方面因主合同而订立,并随主合同的完全履行而终止,另一方面它又具有特殊性和独立性,它不仅不因主合同发生争议或被确认无效而失去效力,相反正因此而得以实施,发挥其作为救济手段的作用(一) 律师的收入和支出。律师行业存在贫富不均(二) 律师的地位。 律师职业的三种基本属性——法律性、服务性、专业性构成了律师职业的基本结构框架。律师职业内在方面的基本关系相应地也就体现为这三种基本属性相互之间的关系,更进一步讲,也体现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所面对的三项任务——既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又要维护国家利益,同时还要维护职业利益——相互之间的关联和冲突。只有协调和处理好这些复杂的关系,律师职业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实现其社会功能。我国的甲开发公司与美国的乙设计公司在中国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由乙设计公司为甲开发公司拟开发的一个建设项目提供建筑设计。在设计合同的附件六中,双方约定了争议处理条款:“发生的纠纷和争论应在香港依照当时国际商会的条件和仲裁法规则的规定仲裁。仲裁员的裁决将是最终的并具有约束力,并可得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强制执行”:“本合同应受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的支配管辖并依其解释”。后双方就该设计合同发生争议,甲公司遂向国内某法院起诉。甲公司起诉时未向法院申明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该法院也没有注意到合同附件中有仲裁条款,遂予以立案。法院立案后,依法通过司法途径向被告同时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被告没有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在法院开庭时亦未出庭(当然也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才发现存在上述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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