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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案例及分析精要
《税收筹划》教学案例
一、增值税筹划案例
案例1 销售激励方式的税收筹划
一、基本案情
海岛时装经销公司以几项世界名牌服装零售为主,商品销售平均利润为30%。他们准备在2009年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以扩大该企业在当地的影响。经测算如果将商品打八折让利销售,企业可以维持在计划利润的水平上。在促销活动的酝酿阶段,企业的决策层对销售活动的涉税问题不甚了解,于是他们向海风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提出咨询。
为了帮助该企业了解销售环节的涉税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决策,海风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提出三个方案进行税收分析:方案一:让利(折扣)20 %销售,即企业将10 000元的货物以8 000元的价格销售;方案二:赠送20%的购物券,即企业在销售10 000元货物的同时,另外再赠送2 000元的购物券,持券人仍可以凭购物券购买商品;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10 000元货物的同时,向购货人赠送2 000元现金。企业决策者根据不同促销方案的涉税情况做出决策。
二、分析点评
(一)筹划分析
现以销售10 000元的商品为基数,公司每销售10 000元商品发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00元。具体计算分析如下: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
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为10 000元的商品作价8 000元(购进成本为含税价7 000元)销售出去。假设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税利情况是:
应纳增值税额=8 000÷(1+17%)×17%-7 000÷(1+17%)×17%
=1162.39-1017.09
=145.3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 000÷(1+17%)-7 000÷(1+17%)-600]×25%
=63.68(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8 000÷(1+17%)-7 000÷(1+17%)-600-63.68
=191.02(元)
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
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满价值10 000元的商品,就赠送2 000元(含税购进成本为1 400元)的商品。该业务比较复杂,将其每个环节作具体的分解,计算缴税的情况如下:
1.增值税。
公司销售10 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为:
10 000÷(1+17%)×17%-7 000÷(1+17%)×17%=435.90(元)
赠送2 000元的商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应纳增值税为:
2 000÷(1+17%)×17%-1 400÷(1+17%)×17 %=87.18(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
435.90+87.18=523.08(元)
2.个人所得税。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购物券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发放购物券的企业应该在发放环节代扣代缴,如果企业未代扣代缴,则发放企业应该代缴。因此海岛商业(集团)公司在赠送购物券的时候,应该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环节应将其换算成含税所得额,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为:
2 000÷(1—20%)× 20%=500(元)
3.企业所得税。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10 000-7 000)÷(1+17%)-600]×25%=491.03(元)
企业的税后实际利润额为:
(10 000-7 000)÷(1+17%)-1 400÷(1+17%)-500—600-491.03
=-223.51(元)
方案三:返还20 %的现金。
与方案二同理,应缴纳相关税收为:
增值税=[(10 000-7 000)÷(1+17%)]×17%=435.90(元)
应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 000÷(1—20%)×20%=500(元)
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10 000—7 000)÷(1+17%)-600]×25%=491.03(元)
企业税后实际利润额为:
(10 000-7 000)÷(1+17%)-2 000-600-500-491.03=-1 026.93(元)
各方案的税收负担比较
单位:元
方案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税后利润 一 145.30 63.68 191.02 二 523.08 500 491.03 -223.51 三 435.9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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