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服务供给主体间的职能与合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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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3期 四川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总第204期 No.3 2016 JournalofSichuanUniversity(SocialScienceEdition) Sum No.2O4 §公共管理研究 § 社会养老服务供给主体问的职能与合作 任 勤,何泱泱 摘 要:建立一个供给主体多元、功能互补、职责明确、有效合作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解决中国养老 服务供需失衡问题的关键。基于合作伙伴关系的理论阐释,理顺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政府、非营利性组 织、营利机构各 自的角色和职能,探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政府与营利机构的合作逻辑,可以为提高养老服 务供给主体的合作效率提供理论参照。 关键词:社会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合作伙伴关系 中图分类号:D632.1;C913.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6-0766 (2016)03-0116-07 我国已经进入人 1:3老龄化阶段,根据中国民政统计数据显示,W2014年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15 数高达2.02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而 目前我国养老服务机构仅有约4.5 万个,提供的床位数仅为25/每千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严重不足成为我国当前社 会养老服务业的主要矛盾,通过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政府与营利机构的合作来解决养老服务的供给难 题,成为一种可行路径。因此,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权责和职能,探讨政府与非 营利组织、政府与营利机构在养老服务中的合作逻辑,尤其是如何构建一个供给主体多元化、功能互 补、分工明确、有效合作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并促进主体间的分工和合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 社会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及关系 2013年,国务院出台的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是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史上的重要 里程碑。 《意见》提出: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 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②养老服务的供给应以政府为主导,并充分鼓励社会力量 的参与,统筹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具体涉及政府、市场、社会、家庭等方面,本文 着重讨论政府、非营利组织、营利机构这三类供给主体。 第一类,政府主导社会养老服务的供给。政府通过直接提供养老服务和购买养老服务,承担社会 养老服务责任。但政府作为一个非竞争性的公共部门供给能力有限、财力有限,无法真正把握养老需 求,容易造成养老服务供给不足、资金不足、资源浪费等,即出现 “政府失灵”问题。 第二类,非营利组织,指不以营利为 目的,具有公益性的民间组织或第三部门。早在 20世纪70 年代,欧美国家的非营利组织就开始在养老服务供给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非营利组织往往 因资金不足而导致养老服务供给 “低数量”、服务对象受限、对政府依赖性较强等 “志愿失灵” 问题。 第三类,营利机构,指以营利为 目的的私人部门或企业组织。营利性机构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 目 作者简介:任勤,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成都 610074);何泱泱 ,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 研究生 (成都 610074) 基金项 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 目 (JBK1507086) ① 数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5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整理而成,北京 :中国统计出版社 ,2015年。 ② 有关养老服务体系具体内容请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3年 10月23日, http://jnjd.mca.gov.cn/article/zyjd/zcwj/2O131O/201310oO534003.shtml,2015年11月 18日。 1】6 任 勤,何泱泱:社会养老服务供给主体间的职能与合作 2016年第3期 的,使其在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方面具有优势。但由于养老服务利益的外溢性决定了它是具有外部效 应的准公共产品,因而营利机构供给养老服务不可避免地会产生 “市场失灵”问题。 “政府失灵” “志愿失灵” “市场失灵”三重困境下,如何明确政府、非营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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