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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要点
项目用地解决方案
系 列
二○一六年九月
目 录
阅读提示 1
系列之一:国有存量地供应程序详解 2
系列之二:城市圈内农用地办理转用、征收手续后依法提供给具体项目使用 5
系列之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圈外单独选址建设) 7
系列之四: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 9
系列之五:建设项目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10
系列之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 11
系列之七:建设(非集体)项目使用集体未利用地 12
系列之八:建设项目使用填海形成的土地(填海造地) 13
系列之九:抢险救灾紧急用地 15
系列之十:临时用地 16
系列之十一:先行用地 19
系列之十二: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24
系列之十三:设施农用地 26
系列之十四:闲置土地处置与利用 30
阅读提示
土地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较多,同一个问题的相关规定往往散见于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同时,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特点,对用地的要求也不同。在供地工作中,各地对土地政策规定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了解、不会用、不敢用和懒得用”等问题,人为造成了大量违法用地。
要解决这些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得正确理解和集成应用土地政策,及早介入、主动服务,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和用地需求,加强用地策划,明确相应的土地提供方式,研究提出适当的项目用地解决方案。这里将陆续梳理相关土地法规政策和项目类型,形成《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系列之一:国有存量地供应程序详解系列之二:城市圈内农用地办理转用、征收手续后依法提供给具体项目使用
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供应。
一、城市圈内农用地批次转为建设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土地法)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圈内农用地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2.有相应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3.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圈内农用地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二、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国有土地
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概念与条件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土地征收应当满足三项条件:
一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三是应当对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安置。
审批与实施
《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征收分级审批制度,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三、圈内农用地转用、征收后依法供地
圈内农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后,依法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划分相应的宗地,根据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项目性质、特点等,按照《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一》(参见5月11日内容)的方式、路径安排使用,具体土地供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系列之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圈外单独选址建设)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经批准可以在圈外单独选址建设。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土地供应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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