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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申领程序
附件
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申领程序
一、项目初核单位
(一)创业培训补贴的审核单位为广州市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培中心)。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租金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的初核单位为各区就业办和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高指中心)。
(三)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创业项目对接和跟踪服务补贴、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的初核单位为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市职培中心、市高指中心。
(四)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初核单位为市高指中心。
二、申领程序
(一)按月申领补贴项目
1.创业培训补贴
拥有广州市创业培训资质的定点机构按照《关于抓紧做好我市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1425号)为补贴对象进行创业培训(实训)并考核合格的,每月10日前报市职培中心提出申请,初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就业中心复核,市就业中心4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交市财政局核准,由市财政局核拨补贴资金至申请机构。
2.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申请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市高指中心提出申请,初核通过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市就业中心提交汇总申报资料,市就业中心于4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交市财政局核准,由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至申请单位。
(二)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
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租金补贴、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向初核单位提出申请;初核通过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市就业中心提交汇总申报资料,市就业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交市财政局核准,由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至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创业孵化补贴、创业项目对接和跟踪服务补贴
申请单位在每年5月31日和10月31日前向初核单位提出申请,初核通过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市就业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市就业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交市财政局核准,由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至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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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领程序
申请单位在每年7月31日前向初核单位提出申请,初核通过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就业中心复核,市就业中心按照申报市创业孵化基地有关程序进行复审和验收合格后,于4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后核拨资金至申请单位。
三、申领资料
(一)创业培训补贴
1.《 年第 月申领广州市创业培训补贴审核表》(附表1);
2.《 年第 月申领广州市创业培训补贴花名册》(附表2);
3.定点培训机构证明,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提供);
4.学员考核成绩表。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身份证明:
(1)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在校生需提供在校证明;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经教育部门认证的相关证明;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证明复印件;
(4)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开户许可证的可提供法定代表人中行存折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5.《 区 年月至 月申领一次性创业资助审核表》(附表3);
以上资料经初核单位初核后,连同《 区 年 月一次性创业资助汇总表》(附表4)送市就业中心复核。
(三)租金补贴
1.《 年 月至 月申领租金补贴审核表》(附表10)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身份证明:
(1)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在校生需提供在校证明;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经教育部门认证的相关证明;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证明复印件;
(4)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经公共就业机构确认盖章的《广州市就业登记表》及社保缴费清单;
4.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开户许可证的可提供法定代表人中行存折复印件;
6.企业(个体户)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7.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8.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除《 年 月至 月申领租金补贴审核表》一式三份外,其余资料一式一份,经初核、复核后,连同《广州市租金补贴申领情况汇总表》(附表 11)送市就业中心。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经公共就业机构确认盖章的《广州市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2.被招用人员在该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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