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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诉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4500字)
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诉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4500字) 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诉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53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某某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虞恒龄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孟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分别于2008年12月26日、2009年2月19日签订购货合同书(号码:MS及补充协议书(号码:CHY后,于2009年3月13日、3月16日交付了相应货物,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逾期付款,其中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 021元应于2009年3月16日支付,但 被告直至2009年4月8日才支付;购货合同书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16 977元应于2009年3月30日支付,但被告直至2009年6月9日才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应按每天货款总金额3%向原告赔偿,现原告要求被告按上述逾期付款部分的每天3%予以赔偿,故诉请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4 396.25元及利息(诉讼中,原告自行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购货合同书及购货补充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工作服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 2、收货单两张,证明原告已于2009年3月13日、3月16日将工作服交付被告的事实; 3、货款支付凭证四张,证明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事实; 4、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十二张,证明原告已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的事实; 5、2010年2月22日原告出具的一份《关于发票作废的情况说明》以及传真记录,证明被告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了原告的上述说明,但该说明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辩称:其已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其确于2009年4月8日、2009年6月9日才支付原告上述货款14 021元、质量保证金16 977元,但主要是由于原告延误了出货时间以及延期开具发票,责任在于原告。且原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已另案诉讼。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系先付款后交货的,原告在被告付款后交付了货物,认可了被告的付款行为,并未提出过异议。即使被告逾期付款,但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标准过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传真函三份,证明原告出货后,被告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原告延期开具增值 税发票,导致被告无法退税的事实; 2、被告致函闸北税务分局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因原告延期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被告受损的事实; 3、被告跟单员邹某某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交货迟延,于2009年3月18日才出货以及工作服存在潮湿等质量问题的事实; 4、关于发票作废的情况说明一份(即原告提交的证据5),证明原告已确认收到全部货款,同时原告延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事实; 5、一组邮件,证明最终客户(新加坡)投诉工作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延期支付尾款10%质保金存在抗辩理由的事实; 6、返修协议及交涉说明各一份,证明被告与最终客户(新加坡)因工作服质量问题达成的返修协议以及原告拒绝承担质量责任的事实。 对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双方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认为:对于证据1、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是按约付款,而原告则是延期开具发票;对于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收条上的签名并不是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对于证据5不予认可。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认为:对于证据1不予确认,原告并未收到过上述传真函;对于证据2不予确认,系被告的单方说明,内容与事实不符;对于证据3不予确认,系被告员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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