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讲转让及销售阶段会计处理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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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讲转让及销售阶段会计处理要点

第5讲 转让及销售阶段会计处理 曹 越 2014.02   知识点概览   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会计核算   2.商品房销售的会计核算   3.销售其他建筑物的会计核算   4.代建工程   5.其他业务的会计核算   6.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转让及销售阶段涉及主要税费 环节 涉及的主要税费 转让销售阶段 营业税 转让及销售房地产,按营业额5%税率缴纳。 城建税 按营业税税额7%(或5%、1%)缴纳。 不动产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不动产所在地为县、镇的,税率为5%; 不动产所在地不在市区、县、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 按营业税税额3%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 按营业税税额2%缴纳。 印花税 房地产转让或销售合同,按商品房销售合同所记载金额0.5‰缴纳。 土地增值税 1.查账征收 (1)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2)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 1.查账征收 (1)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2)销售完工开发产品,按照应纳税所得额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核定征收   补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   三、及时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我省预征率调整为:   1.普通标准住宅1.5%;   2.非普通标准住宅(含车库等)2%;   3.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3%;   4.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5%;   5.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计税;同时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   (二)核定征收率为:   1.普通标准住宅5%;   2.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6%;   3.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核定。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或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的,不适用核定方式征收,应进行查账清算。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会计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他单位转让土地,应在土地转让移交并将发票账单提交买方时,将其转让价格计入“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借方和“主营业务收入——土地转让收入”科目的 贷方。   月份终了,应将转让土地的实际开发成本自“开发产品——商品性土地”科目的 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土地转让成本”科目的借方。      [例5—5]东方房地产公司对外转让已开发完成的土地一块,价值2 000万元,实际取得成本为1 300万元,已办妥转让手续,价款已收讫并存人开户银行。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依据发票账单、收款证明,确认已实现的土地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土地转让收入 20 000 000   (2)结转已转让土地的实际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转让成本 13 000 000   贷:开发产品——商品性土地 13 000 000      (3)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假定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应交营业税=(2 000-1 300)x5%=35(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5x7%=2.45(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35x5%=1.05(万元)   应交印花税=2 000x0.05%=1(万元)   应交土地增值税:   ①扣除项目金额=1 300+35+2.45+1.05+1=1 339.5(万元)   ②增值额=2 000-1 339.5=660.5(万元)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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