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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要点
* 第十一章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一、祖孙关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 1.孙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子女的 2.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有负担能力 3.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 (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的条件 1.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死亡或者子女虽未死亡但子女无力赡养的 2.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能够赡养照顾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祖孙之间继承权 1.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依法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遗产的权利。 2.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 * 二、兄弟姐妹之间扶养的条件 (一)兄、姐扶养弟、妹的条件 1.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2.兄、姐必须有负担能力 3.弟、妹尚未成年 * (二)弟、妹扶养兄、姐的条件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 2.应当承担扶养责任的弟、妹有负担能力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需要扶养 * (二)兄弟姐妹扶养应当注意的问题 1.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养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扶养义务 2.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均有负担能力,由谁抚养、扶养该未成年人 * [案例]1998年11月,朱甲之子朱男与王女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规定二人的次子朱乙由王女抚养,朱男支付给王女三年的抚养费,每年400元。调解生效后,王女拒不执行对朱乙的抚养义务,朱男也不抚养朱乙。从1998年至今,朱乙一直由朱甲自愿抚养,王女也没领走朱乙。朱甲将王女诉至法院,要求王女支付代为管理朱乙所形成的2.5万元无因管理之债。??? * [例]杨生今年12岁,1996年父母离婚后由父亲抚养。1997年12月其父因盗窃被判刑4年。杨生的母亲每月收入只有400元还得抚养杨生妹妹,且身体有病,实在无力抚养杨生。杨生的爷爷在一家公司上班,每月收入2000元。只因恨儿子不成器,一怒之下,和儿子断绝了往来,并以杨生的母亲还在为由,拒绝承担抚养孙子的责任。杨生的母亲以杨生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杨生的爷爷承担抚养孙子的义务。问:杨生的爷爷有无义务抚养孙子,为什么? 11.27 *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是第=位的,具有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补位性质。 *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继承法》第10条规定,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我们认为,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姐、养兄姐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姐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扶养弟、妹的义务。同样,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养弟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弟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扶养兄姐的义务。 如果未成年人的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负担能力,应当由谁承担对此未成年人的扶养义务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对此未作规定。我们认为,他们都应被视为同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均有扶养义务。理由为:第一,从《婚姻法》的体例上看,规定相关义务的第28条和第29条是并列条款,既不是相互排斥,也不是1条对另1条的例外。第二,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看,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第28条和第29条是这个原则的具体化。为了确保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责成他们均合理分担扶养责任是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第三,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姐对弟、妹承担抚养、扶养的条件是基本一致的,而且都是对父母抚养子女义务的补充,因此,只要承担义务的条件符合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姐对弟、妹承担抚养、扶养义务。 *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王女拒不履行对朱乙的抚养教育义务,但朱男也未履行相应义务,原告作为朱乙第二顺序监护人的祖父,存在血缘亲属关系,原告有能力抚养朱乙,且主动履行抚养孙子的义务,不属无因管理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我国法律规定,在朱乙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爷爷朱甲无抚养孙子的义务,王女作为朱乙的监护人而不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抚养管理朱乙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属无因管理之债。 首先,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监护制度是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此可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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