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成等妨害清算.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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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成等妨害清算、相王公司等逃税案 【案由】 刑事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危害税收征管罪 —> 逃税罪★ 【案件字号】 (2009)相刑初字第070号 【审理法官】 翟文彦,齐立,胡剑 【文书性质】 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09.11.30 【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初审 【代理律师/律所】 肖太福,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 赵玉宏,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孙舒维,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马磊,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 瞿凯俊,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 单玉成,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 王千秋,安徽惠黎律师事务所 【刑事罪刑情节】 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犯,可以从轻,自首,其他,管制,有期徒刑,罚金,并处,缴纳 【诉讼关键词】 证据不足,拘留,驳回上诉,和解协议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 逃税罪 ★   刑罚: 被告人安徽淮北相王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李德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韩新田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周桂云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胡长艳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附带民事赔偿: 无 【核心术语、争议焦点、案例要旨】 (这部分内容由北大法宝编写)  核心术语: 破产清算,直接负责,虚伪记载,隐匿财产,妨害清算  争议焦点: 1.单位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对单位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虚伪记载,隐匿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构成何罪?  案例要旨: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妨害清算罪是单位犯罪,只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单位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对单位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虚伪记载,隐匿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符合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妨害清算罪。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C.874347 李德成等妨害清算、相王公司等逃税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09)相刑初字第070号。   2.案由:妨害清算、逃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阳;代理检察员:徐钦玉。   被告单位:安徽淮北相王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安徽淮北相王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辩护人:肖太福,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德成。1992年任淮北啤酒厂厂长、法定代表人至2006年3月该厂注销工商登记;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安徽淮北相王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6年3月至2006年7月任该公司监事会主席。2008年5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玉宏,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舒维,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新田。1997年任淮北啤酒厂副厂长至2006年3月该厂注销工商登记;2003年6月至2006年7月任安徽淮北相王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8年5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磊,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瞿凯俊,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1。1997年任淮北啤酒厂副厂长至2006年3月该厂注销工商登记;2003年6月至2006年7月任安徽相王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单玉成,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1994年3月任淮北啤酒厂财务科长至2006年3月该厂注销工商登记;2003年6月至2006年7月任安徽淮北相王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08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千秋,安徽惠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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