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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的宗族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处于困境中的成员提供物质性的救助和支援,使其免于贫困破产,并增强其适应社会能力的制度和措施。社会救济属于社会保障的一种,是社会对其自身运行的安全状态进行防护和保卫的举措,其主体既包括国家和政府,也涉及团体和个人。北朝战乱迭起,灾荒和疾疫频发,为了保证社会系统的正常有序运转,社会上各个阶层的人多有投身社会救济之举。就基层社会而言,由宗族发起的社会救济尤为引人注目,与之相应,其影响也是多方面的。目前,学界对于北朝宗族成员在区域社会中的互动尚鲜有论述,考察宗族在地域社会中的作为,对于揭示宗族在地方上的实际影响大有裨益,本文即对此做一探讨。 一   众所周知,宗族是拥有共同的先祖,并且以对祖先的定期祀典为纽带聚合起来的一种社会群体。从世系传承来看,它以父系血缘为依归,即《尔雅·释亲》所言:“父之党为宗族”。南北朝时期,北方人对于同一宗族的成员极为重视,这从以下一段记载中便可窥其端倪。《南史·王懿传》:“北土重同姓,并谓之骨肉,有远来相投者,莫不竭力营赡,若不至者,以为不义,不为乡里所容。仲德闻王愉在江南,是太原人,乃往依之,愉礼之甚薄,因至姑熟,投桓玄。”太原王仲德于苻秦败亡后南渡,依北方的俗尚投奔王愉,结果遭到冷遇,这一方面说明南北宗族观念有别,同时也揭示在北方人的心目中,族人是相当受重视的,倘若有人登门,通常都会受到接济。王仲德的贸然之举,可以说是有深刻的历史和时代根源的。十六国、北朝时期,战火迭起,烽燹连绵,人们为了在战乱中求得生存,不得不依靠群体的力量,而宗族这种以父系血缘为主要特征的集团,以对于共同始祖的追溯认同作为整合手段,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起人们的认同感和凝聚力,从而成为群体进行聚合时的首要选择。出土的造像碑中可见许多同姓聚居于同一地域的现象,正是这种心态的典型再现。如北魏景明四年(503年)四月二日幽州范阳郡当陌村由高伏德、刘雄领衔,约三百人参加的造像,以及次年(504年)三月九日高洛周领衔,约七十人参加的造像活动,其出资人中,以高姓占绝大多数。(1)东魏李氏合邑百余人造像碑”就是李氏宗族的造像。(2)周天和元年(566年)二月八日“合村长幼造像”中,其参加主体则为陈姓村民。(3)长期分裂战乱,当时的民众不得不利用同宗血缘关系,纠合宗族乡里,结坞自保,聚族而居,“一宗近将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4)体家庭需仰赖于宗族的力量才能生存下去。宗族成员之间结合相当紧密,富有的宗族成员对于疏宗末属屡有赈赡之举,所谓“北土重同姓,谓之骨肉”,就是对这种凝聚力的一种高度概括。   北魏建国以后,旧有的坞壁逐渐解体,但宗族组织的影响依然存在。“北魏前期不置乡官,而建立以宗族为基础的宗主督护制,正是对北方实际情况的承认,也是拖着氏族制残余的鲜卑拓跋贵族所能理解的基层组织形式。”(5)宗族组织的外壳在不断发生变化,但是,富有的宗族成员对于贫困族众的赈济,却一直都没有停止过。这种赈济,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平时对于族中孤弱和单寒亲友的救恤。如北魏平青齐以后,高聪徙入平城,“与蒋少游为云中兵户,窘困无所不至。族祖允视之若孙,大加周给。……亲族有孤遗者,必加赈赡。朝野以此称焉。”(6)杨愔家门遇祸,“唯有二弟一妹及兄孙女数人,抚养孤幼,慈旨温颜,咸出人表。重义轻财,前后赐予,多散之亲族,群从弟侄十数人,并待而举火。”(7)司马裔“不事生业,所得俸禄,并散之亲戚,身死之日,家无余财”。(8)救济涵盖面甚广,诸如资助贫困族人婚丧嫁娶以及维持日常生活,赡养族中孤老疾弱,抚育那些幼年失怙的子侄等,皆在其列。二是战乱和凶荒之年富者对贫者的存恤。如房景远“重然诺,好施与。频岁凶俭,分赡宗亲。”(9)是平时的例行救恤,还是凶荒之年的赈赡,都颇为时人所重。   北朝由宗族发起的社会救济,看似一视同仁,实际上并非如此,救济的主体同客体之间有亲疏远近之别。一般说来,宗族成员之间,在五世以内,缌麻亲以上,存在比较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是赡恤、供给,还是朝廷的赏赐、复除、荫任,都在这个界限以内。事实上,这也正是家族的范围,这一时期,开始准五服以治罪,即家族主义在刑罚方面的反映。而五世以外,缌麻以下,宗亲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比较浮泛和散漫,在文献中常以“疏族”名之。救济也是如此,从赈济的对象来看,遵循着由近及远的原则,由近亲及远亲,拥有血缘和亲缘关系的人排在前,如有余力,则依次惠及旁人。这种次序的安排与东汉崔寔在《四民月令》中提及的“以亲疏、贫富为差,正心平敛,无或逾越”若合符契。其目的首先是收宗睦族的需要,其次也是力求公正,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事实上,这里牵涉的主要是施济范围与限度的问题,鉴于各人的经济实力,救济不能无限度地进行,超过一定的限度与承受能力,赈济的力度与辐射范围必然逐级递减。   就支出原则而言,许多达官显宦和富商巨贾,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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