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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满路食品有限责任小企业章节程
浙江金满路食品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浙江金满路食品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龙泉市金辉大厦二楼210室。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主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全体股东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1、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2、种植、初加工、销售(食用农产品性质的)灵芝破壁孢子粉、笋、紫苏。(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 第四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王镭、徐燕飞二个股东组成: 股东:王镭家庭住址:浙江杭州市上城区上水陆寺巷身份证号码货币方式出资2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出资时间2010年12月21日。 股东:徐燕飞,家庭住址:浙江省江山市大桥镇社墩村文庭9号,身份证号码以货币方式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出资时间2010年12月21日。 第五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上半年召开会议的时间为6月30日前,下半年召开会议的时间为12月30日前。 2、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修改章程,但修改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作详细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公司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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