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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嘉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盛世嘉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盛世嘉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草案)提要: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自 盛世嘉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盛世嘉园 坐落位置:浙江省杭州市**西路**号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余杭区闲林镇荆山村 南至杭禹路 西至余杭区闲林镇荆山村 北至天目山西路 第三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转让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八条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在房屋屋顶加层建房或搭棚; 2、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6、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要求施工企业遵守本规约的相关内容,同时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装修行为。 第十二条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有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人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使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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