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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追查制度
事故追查制度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积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依照国家有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汇报
1、井下发生各类事故,事故现场带班长,安全检查及有关人员向矿调度和安监值班人员及单位负责人作出如实汇报。
2、矿调度室当班值班领导,安监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规定向上级汇报。
3、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死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3小时内上报,重大事故在6小时内上报,特大事故在10小时内上报。
4、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现场正在采取的抢救措施,以及要求上级应采取的措施等。
5、发生事故的队组,跟班队长、带班长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再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1、井上、下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一二级非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努力减轻事故损失程度的同时要尽量保护好现场。为上级领导和安监部门勘查、取证提供条件。如在非常情况下,确需动现场方可完成抢救任务时,必须征得现场安全检查员的同意,详细记载事故现场要素。
2、上级领导和安监部门在勘查现场或进行事故调查时,现场管理人员和事故发生区域作业人员,要积极协助完成好调查取证任务,不得提供伪证,否则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
3、事故调查取证材料核实无误后,要同事故报告、事故责任者处理一并装入安全档案,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销毁。
(一)对人身事故追查
1、凡发生三人以下事故:由公司有关部门与矿有关单位会同所在地国家安全监察办事处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处理结果由矿安监站负责报劳资科执行。
2、凡发生三人以上事故,由公司组织追查。
3、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写出书面事故报告。矿分管领导、事故单位分管领导,事故单位领导以及现场“三员”及作业人员参加追查。追查处理报告由安监站负责上报上级安监部门;重伤审批后要到公司安监部门加盖工作审核专用章,便于今后对重伤的管理及伤残等级的鉴定。
4、轻伤事故:发生轻伤事故,由矿安全科追查,矿调度当日值班领导、队长、现场跟班队干、当班带班长、安全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参加,并做好追查记录。轻伤事故追查处理后,工伤人员的工伤表,由安全科负责填报、审批、上报上级安监部门。
1、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公司生产调度,组织生产、机电、通风、运输等有关部门人 员组成调查组,安监站派人参加,矿配合进行调查处理。
2、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安全科组织,生产科、机电队、调度室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进行事故追查,追查结果由安监站负责执行。
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5、瓦斯超限按三级非伤亡事故进行追查和处罚。
1、基本原则:
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②依法办事,依规处罚原则 ;
④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⑤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
2、事故追查必须严格执行“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全矿。
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奖惩条例》,对照责任从严处理。
4、每次事故追查后都要求定出防范措施,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安监站要对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进行检查,安全副矿长在每旬的安全例会上,通报全矿总体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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