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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已走过30年的历程
农村改革已走过30年的历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关注、研究、指导新时期土地的经营形态尤其是流转工作非常有意义。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框架下,农村土地权利被分解为三个部分,一是所有权,二是承包权,三是经营权(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承包权和原始经营权属于农户。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就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也即保留承包权,转让经营权或使用权。土地流转(即经营权流转,下同)的理论前提,必须是同样的土地在流转后会创造出比不流转更大的综合价值。农户承包权价值要通过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来体现。土地流转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土地利用价值的最大化,发生的条件是经济社会环境的改变和时机的相对成熟,实现的路径是体制机制创新,以及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的自由选择。 一、30年农村土地经营权变革回眸 我国农村土地关系变革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正式开始,经历了由“统一经营”到所有权、承包权“两权分离”,再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逐步演进过程。 (一)农业生产的组织和经营方式变革 1978年11月由安徽凤阳县小岗村村民自发尝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成为中国农村土地集体于打制改革的发端:同年12月,中共十—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提出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尽管不允许“包产到户’和”分田单干’,但却肯定了包工到组、联产计酬等农业生产组织方式。这样,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生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被打破。 (二)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的“两权分离”制度的建立 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十一届三中全会规定的“不许包产到户”和“不许分田单干”改为“不许分田单干”默许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1982年和198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则提出要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确认了农民对土地承包权。自此,家庭联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持续20多年的集体所有、 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开始退出历史舞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两权分离”的土地制度初步形成。此后,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即第三个“一号文件”,强调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进入九十年代,各地土地承包期相继临近15年,各方面提出了到期后怎么办的问题。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的第一款进行了修改,正式确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基础;同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决在原有的耕地承包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1998年10月,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并要求加快立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法律保障的土地承包权。2002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宣布“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至此,农民土地承包权被以法律形式正式确定下来。 (三)土地经营权的派生及被确认 农村地经营权是随着土地承包权的确定而派生出来的。部分农民在取得土地承包权后,既不放弃承包权利也不经营土地,而是将土地以各种方式交由他人经营,从而派生出土地“经营权”。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首次提出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在法律上将承包经营权视为一种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权利。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有条件地方允许土地使用权的转让;2002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至此,土地经营权正式被确认。 二、土地流转动力及条件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之所以发生,承包土地的农民对更高利益的追求是其动因,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是其得以实现的条件。 (一)利益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动力 获取更多的利益是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主要动力。从流出方面来看,在家庭经营环境下,每个农户耕种的面积有限,从而决定了单纯从事农业生产增收困难。当只要有可能时,农民便选择外出;一旦在外有了相对稳定的收入之后,就选择弃耕而专心致志地经营非农营生。调查统计,农产流山土地的原因,有50%是在非农领域找到就业岗位,有比种田更高的收入。从流入方面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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