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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法和经济法的经济学比较研究.pdf

经济与法 基于民法和经济法的经济学比较研究 任冠宇 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摘要 在我国,对于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讨论一直没有停止,并且直到现在还没有一个定论。但是基于这二者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 性,避而不谈是无助于法律完善的。所以通过分析二者的异同,并通过以市场失灵为主要参照,分析二者的内在联系。本文就以市场经济 为参照物,阐述民法和经济法在市场中的关系,以此论述二者在经济学中的作用。 关键词 民法;经济法;经济学;比较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识别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8X(2016)003-000315-01 在经济学中,有一个非常著名的论断,那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 实现经济理想状态的最佳途径,因此大多数西方国家基本上都采用 层建筑。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只有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 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但是最后经济危机依旧如期而至。市场垄 发展,国家整体发展才有物质基础。但是,在任何活动中,都需要 断、工人失业等现象也相继出现,于是市场失灵概念由此产生。也 规则进行秩序维持,于是经济法应运而生。经济法的最终目标就是 许有人认为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是造成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但 使整个社会中的成员,在物质上能够更充裕,在市场交易中能够平 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法律是对经济基础的反映而且对其具有反作 等。而在整个法律体制中,民法往往被作为是核心制度,但它本质 用,因此市场失灵必然有法律方面的原因。要深究民法与市场失灵 上追求的还是经济效益,因为它在维护人民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最 的联系,这就要从民法的历史说起,民法产生于罗马法时期,而 终实现的是整个社会的平衡发展。正如我国学者所言:在民法的内 到 1804 年,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产生了,这部民法典产 涵中,社会各成员产生的经济效益是整个国家经济的基础。这句话 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适应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经济发展要 一语道破民法的经济属性。 求。由此可见民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渊源颇深。民法除了与自由放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任的经济思想关系密切之外,民法中所规定的诸如契约自由、私权 (一)二者联系密切 神圣等原则除了满足市场自由竞争的理念外,也逐渐形成了民法局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民法和经济法的联系最为密切。其主要表 限,有学者认为:市场机制自身的缺陷造成了市场失灵,但是民法 现为:在法律调整对象方面,民法和经济法都是对一定范围内的经 固化了这种缺陷。 济关系进行调整,这是因为财产关系是民法的重要调整对象,而它 (二)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调整 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而经济法是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经济关 民法作为理论上认为的市场机制之法,不仅没有改变市场失 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约束性条款,在法律作用方面,二者都在保护 灵的缺陷,反而增强了这种缺点。所以为了克服民法的局限性,就 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上,以及经济秩序的维护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需要另外一种调整方法进行干预,而经济法正是这时提出的。用现 (二)二者区别明显 在的术语来说,经济法是国家的干预手段,也就是“看得见的手”。 民法和经济法作为相互独立的法律部门,虽然有共同点,但 在 1936 年,凯恩斯提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思想,并由此终结了 是依旧区别明显。比如在具体的调整对象上,民法调整的主要是自 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后来,相继有学者提出国家宏观调控观点, 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私法;而经济法是以国家经济运 认为政府应该适当干预市场经济,由此西方各国开始制定大量的国 行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属于公法;另外它们的法律属 家干预经济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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