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例总及答案提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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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例总及答案提示

思修案例分析例 我党和国家高级干部某某人与某国取得联系后,以出国治病为名提出申请到该国。被批准出国后,他向该国提出政治避难,公开发表声明与我国“脱 离关系”,发表文章诽谤和攻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诽谤和污蔑我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国际上造成很坏影响. 讨论思考题: 1、某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假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见义勇为英雄杨永诉被救女孩案 常州市青年杨永1999年12月9日下午在路过一条河时,看到一个未成年女孩在河水中挣扎。 杨永立即拨开岸边围观的人群,连衣服都没来得及脱就跳到水中,几经周折才把女孩救上岸。后来,又返身跳入水中,把女孩的书包也捞上来。 女孩得救了,杨永却因此得了严重的痹症、关节炎等疾病,不仅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还因治病负债累累。 经查,女孩是被第一辆红色助力车撞入河中的。 杨永曾到女孩家,希望他们帮忙找到肇事者,要求肇事者给以相应的赔偿。但,杨永的请求遭到女孩家长的拒绝。无奈,杨永只好把自己亲手救起的女孩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尝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6万元。 讨论思考题: 1 你是如何看待见义勇为中法律与道德问题的? 2、如何界定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3、 见义勇为的人如何获得“公平”的法律救济与援助?在法律和制度 层面应如何关注和解决见义勇为的社会问题? 依据民法通则 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无因管理(无法律义务去管理别人但却服务与管理了他人而牺牲了自己的利益或付出了代价) 帮人自杀是否有罪   2003年4月19日晚,上海苏州河堤边人们看见一男子将另一男子背上河堤推到河里。四天以后,水上民警在河里捞起一具尸体。这具尸体正是那天人们看见的落水者——残疾人张新。 经群众揭发,张新是被一名叫吴涛的人推下河的。当警察审问嫌疑人吴涛时,吴涛失口否认谋害张新,而是张新自己声称要自杀,但因为腿瘸,自己爬不上河堤才帮他忙的。   经过检察院仔细调查审理,认定吴涛犯有故意杀人罪。2003年9月22日上海闸北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判决吴涛以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6年。 讨论思考题: 1、吴涛帮人自杀为什么有罪? 故意杀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你怎么看检察院和法院对吴涛法律责任的审理和判决? 女法官脱下法袍的符号学意义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从2000年开始相继换装,穿上了法袍,用上了法槌,就差像西方法官那样戴假发了。 然而,2007年8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名女法官在闭庭后脱下法袍,当庭斥责原告。这一举动令法律界人士惊诧,很多法官认为该女法官不应当庭斥责原告,也有的法官认为即使要斥责,也不应脱下法袍,总之持否定态度的居多。而从新浪、新华等公共媒体的网友留言来看,却几乎是一边倒的为该女法官叫好的声音。法律界专业人士与公众对此事截然不同的反应,实在是令人深思的。 讨论思考题: 1、法袍、法槌的符号学意义是什么?靠它们能树立法律的权威吗? 2、女法官脱下法袍斥责原告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吗? 正当防卫 1、被告人:黑某,男,45岁,某客轮船长。1994年10月1日,某客轮正在新加坡驶回广州的途中,突然遇到台风,船长凭自己多年航海经验决定抛弃旅客携带的大量贵重货物(达2百万元人民币),以减轻重量,保护广大旅客的生命安全。   [问题] 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黑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法理分析] 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我国的紧急避险不仅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一种义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一种法律义务。紧急避险成立的要件具有前提条件和合法性条件。前提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所谓危险,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种事实状态。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自发性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生理或疾病的原因等。其次,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实际存在的危险已经发生,尚未过去,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过去,实行所谓的避险行为,则不是紧急避险,而是避险不适时。合法性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其次,必须是危险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再次,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所谓必要限度,即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轻于所要避免的损害。   结合上述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分析此案,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除此之外,黑某的避险行为也并未过当,因此,黑某不负刑事责任。 2、某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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