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及其法律规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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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滁州学院经济管理系 第十章 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 断 (一)垄断的定义 垄断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使用了“垄断”和“竞争”,且还提出了优胜劣汰规律。现代意义的垄断可以从经济和法律两方面来认识。 1.垄断的经济学含义。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垄断是指少数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也有学者称垄断为“大企业或若干大企业联合起来,控制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在垄断的认定上,早期的经济学家强调市场结构,一个企业只要在市场中占有一定份额,即被认为构成了垄断。这被称为结构主义的垄断概念。现代经济学较为强调市场主体的行为性质,亦即企业除了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外,还滥用了这种市场优势,实施了反竞争的行为,才被视为垄断。这被称为行为主义的垄断概念。 2、垄断的法律含义。 法律上的垄断概念是伴随着反垄断法的出现而出现的。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背景并不一致,因此立法对垄断进行规制的政策导向有所不同;即使在同一国家内部,由于经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会采取不同的经济干预方式,因此对垄断的规制政策也不是一成不变。因此,要对垄断作一个统一的法学界定是困难的。例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对垄断缺乏明确的界定,对其内涵的规定散见于《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之中。在美国反垄断法里,垄断可以被理解为在商业贸易或交易活动中进行垄断、意图垄断或联合、与他人协议垄断的行为。日本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竞争的法律》中称垄断是“事业者不论单独或利用与其他事业者的结合、通谋及以其他任何方法,排除或控制其他事业者的事业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实际上限制一定交易领域内的竞争”的行为。 法律上关于垄断的基本含义是指,各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大都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即违法性和危害性。也就是说法律上的垄断对市场竞争构成实质危害的行为或状态,相应的,也是违反各国法律明文禁止规定的行为或状态。当然,法律上的垄断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这是就整体和一般而言的,有些限制竞争行为,虽然也对市场竞争构成一定的威胁,但是得到法律的豁免,或者有些企业处于市场优势地位,但是尚未滥用这种优势,则不能列入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 经济意义的垄断与法律意义的垄断有不少共同之处,其内涵均包含了限制竞争或排斥竞争的要素,其外延都包括了市场主体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和联合而形成的私人垄断。二者差别。第一,经济意义的垄断主要是一种对事实状态的客观描述,无是非判断的主观认识,并不说明垄断是“好”还是“坏”;而法律意义的垄断往往要区分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由此对非法垄断作出否定性评价。 (二)垄断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垄断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根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可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独占垄断也称为完全垄断,它是指一家企业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和价格有完全的排他性的控制能力,即在该企业所在的行业内,不存在任何竞争。这是典型意义上的垄断,也为各国法律所严格规制。寡头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状况。每个企业都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实施了排他性的控制,但它们之间又存在一定的竞争。联合垄断是指多个相互间有竞争关系并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如限制竞争协议等),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市场或销售的状态。 (2)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分为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性垄断和自然垄断。经济性垄断,又称市场垄断,是指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大多是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是由国家对某一产业的生产、销售等进行直接控制,不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入该市场领域的情况,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的国民经济绝大部分是国家垄断。行政性垄断是指由政府行政机构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就是典型的行政性垄断。自然垄断是由于特定行业的市场的自然条件或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竞争经营,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市场秩序的混乱。如公用企业绝大多数是自然垄断企业。除此之外,还包括其他因素形成的各种垄断,如知识产权垄断,其市场进入障碍既非由垄断者自身的力量形成,也不是行政力量形成,而是由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3)依据法律对垄断的态度,可分为非法垄断与合法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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