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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20124503027姓名田秀英1

学号 20124503027 姓名 田秀英一,有关代孕的伦理困境案例分析 案例一:2004年,张鹏和王燕登记结婚,但婚后2年多,王燕因习惯性流产一直没有孩子,最终导致无法生育,后来,考虑到婚姻关系的稳定,王燕便与张鹏商量借腹生子,双方几经商谈之后,张鹏的顾虑慢慢消除,便同意借腹生子,并由王燕联系代孕女子,几个月后,代孕女刘丽来到张鹏的住所与其发生性关系,10个月后,刘丽顺利产下一男婴,刘丽依照约定领取应得的报酬后离开,2008年5月,张鹏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最终破裂,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王燕认为这孩子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拒绝抚养也不承担抚养费,而张鹏认为这孩子的生育是王燕主动要求的,最终他像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腹生子行为虽然事先得到妻子王燕的认可,但夫妻双方这一约定因违反法律而无效,借腹所生子女与王燕无血缘关系,因而其无抚养义务。 案列二:甲夫妇结婚后多年未生育孩子,经医院检查,该夫妇的精子和卵子情况正常,但由于甲女子子宫发育不良,无法怀孕,为此,夫妻感情出现波折,后经人介绍撮合,他们与乙夫妇达成一项协议,协议约定,由乙女替甲女怀孕,孩子生下来之后,甲夫妇付给乙夫妇10万元,孩子归甲夫妇,在医院的帮助下,甲夫妇的受精卵被植入乙女子宫内,胎儿孕育成长,甲夫妇如约将5万元付给乙夫妇,剩下5万元待孩子生下后一次付清,在怀疑期间,乙女对其肚子中的孩子产生了母子感情,欲将钱退还,要求孩子归属自己,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甲夫妇将乙夫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按照协议判决孩子归属自己。 案列三:大庆市35岁的张女士出生于齐齐哈尔市农村,幼时双亲去世,由哥哥把她抚养成人。张女士1996年离婚,孩子留给丈夫,自己回到哥嫂家,哥嫂结婚多年,嫂子患子宫疾病,一直没有生育孩子,2000年张女士为了报答哥哥的抚养之恩,借腹为哥嫂生子,医院将张女士哥嫂的受精卵植入张女士子宫内,在孩子出生后,望着渐渐长大的孩子,后悔的张女士想讨回抚养权,但遭到哥嫂的拒绝,张女士欲诉诸法律解决,却又陷入法律的盲区。 案例四:2004年,20岁的乡下姑娘张某,以15万元的补偿金,同意为张某夫妇代孕,代孕方式就是通过两人发生性行为并使张某怀上孩子,2005年孩子生下来后,张某却想留下孩子,不愿将孩子交给生父赵某抚养,为了争夺儿子的抚养权,2008年张某将赵某告上了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张某认为孩子是他们的非婚生子,因为书面的代孕协议是在孩子出生两年后签订的,协议约定,张某自愿为赵某夫妻代孕,赵某同意支付15万元代孕补偿金给张某,签订协议时付给10万元,余款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付清,自支付补偿金10万元之后,张某即将孩子及出生证交给赵某并搬出其住房,协议签订后,赵某便支付了10万元给张某。 2008年4月,张某要求带孩子回老家,赵某同意了,回老家后,赵某才发现张某竟把孩子落户在农村,两人为此事还发生了争执,赵某想带孩子回自己家,张某不太同意,要求赵某支付余下的5万元补偿金,第二天,赵某付清了余款5万元,便把孩子带走了。2008年9月11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奇的抚养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代孕协议明显违背工序良俗,当属无效,但是孩子已经出生,孩子的父母对孩子均有抚养权,由亲生母亲张某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成长当然是有力的,但在孩子的父母必须分开的情况下,孩子只能确定由更有利于抚养孩子的一方携带。 法官认为,张某在孩子出生两年后仍自愿与赵某夫妇签订此协议,收取额外的补偿金,将亲生儿子交由赵某抚养,可见其在孩子出生前和出生两年后对抚养孩子的意愿都未发生改变,对于赵某而言,其妻无法生育,他们迫切的想要一个孩子,应当说,其抚养孩子,需要孩子的愿望远比张某强烈,其次,从双方抚养条件来看,张某属于农村户口,在城市无固定居所和收入,赵某有住所,收入颇高,其父母也出具证明表示愿意提供住房和经济收入来照顾孙子,其妻亦表态愿意抚养孩子,抚养条件明显优于张某,因此,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应该有赵某携带抚养孩子为佳,今后张某具备较好的抚养条件,或发现赵某有不利于孩子的行为,可以再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最终法院判决,孩子由赵某携带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以上四个案例所面临的伦理困境是: (1)代孕协议的效力,代孕子女的抚养权 (2)代孕协议的效力, 委托夫妇离婚后委托方妻子是否应该承担抚养责任 。 代孕协议是否有效?代孕协议是否有悖于公序良俗的原则?是否违背了民法的一般原理还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谁是代孕子女的法律父母?何种标准来认定? (4)代孕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代孕子女的抚养权应如何来判定?若委托双方夫妇离婚后代孕子女的抚养权归谁?判定抚养权的原则是什么? (5)代理孕母的探视权问题。借腹生子中代理孕母是否享有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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