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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代的州县关系(上).doc
试论唐代的州县关系(上)
唐代,与州级发生关系的行政单位除了向上的中央朝廷、总管府、都督府、都护府、道之外,还有向下的县级。唐代在地方行政区划上,前期实行州县二级制,后期演变为道州县三级制,但无论是前期还是后期,以州统县的地方行政区划是始终不变的。唐史学界在地方行政制度 研究 方面取得的成果甚丰,而对于州县关系 问题 的研究却略显不足,故本文将对涉及唐代州县关系的几个主要问题,略抒己见,以求教于方家。
一、引言
唐代州县之间最明确的关系是以州统县,虽然有唐一代,地方行政区划的级别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无论是前期的州县二级制,还是后期的道州县三级制,(注:参见郭锋《唐代道制改革与三级制地方行政体制的形成》,《 历史 研究》2002年第6期。)而且州还曾经在玄宗天宝年间一度改为郡,而以州统县的这一行政关系却是始终没有改变的。
如果从不同的角度 分析 ,这种以州统县的关系应该包含两层涵义。其一是从地域的角度讲,以一州统属数县,由数县而组成一州;其二是从行政的角度讲,即州与县之间是上级与下级的行政统属关系。韩愈《送许郢州序》曰:“县之于州,犹州之于府也。有以事乎上,有以临乎下,同则成,异则败者皆然也。”(注:[唐]韩愈撰:《韩昌黎文集校注》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37页。)韩愈之语,明确地阐明了唐代州与县之间的行政关系是上下级的行政统属关系。
唐代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中央政府为了便于对地方进行管理,赋予了州级对县级的领导权,州级可以秉承中央的旨意对县级的施政实施领导,而县级行政机关必须接受它的上级行政机关州级的领导,不仅要对它所辖行政区域负责,同时还必须对它的上级行政机关州级负责。县级行政机关必须执行上级州级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办理州级交办的相应事宜,并接受州级的监督。
由中央下达到地方的各种诏令,也都要通过州级下达到县级,再由县级通过各个下级机构传达到百姓。唐代公文运作的方式多样,《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凡上之所以逮下,其制有六,曰:制、敕、册、令、教、符。注:天子曰制,曰敕,曰册。皇太子曰令。亲王、公主曰教。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皆曰符。”可知,州下到县的公文称“符”,体现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关系。
关于“符”的格式,《唐开元公式令》保留了尚书省下诸寺的符式,州下到县的符式亦当按此格式。(注:P.2819,图版见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国国家图书馆编:《法藏敦煌西域 隋朝建立后,强化中央集权,“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注:《隋书》卷七五《儒林·刘炫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721页。),将一切用人的权力都收归了中央。唐承隋制,任官之权悉归中央,县级官员作为中央派出的重要亲民之官,虽然一些职官官卑职小,却同样要由中央亲自除授。不过,唐廷为了提高办事效率,一些县级低级官员如胥吏、杂职等则是由州级直接选任的,然后上报中央即可,这一做法体现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灵活性。
唐代县级官员的选任方式除了正常途径如科举、门荫及正常迁转外,荐举也是一个重要途径。唐代州级虽然无权除授县级主要官员,但规定州级官员可以荐举县级官员,从而使州级官员参与到县级主要官员的选任环节中来。
唐代规定,具有荐举县级官员资格的州级官员只有刺史,而刺史可以荐举的县级官员主要是县令,此外,还可以荐举县丞,如《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历029《唐故殿中监张(光祚)君墓志》:张光祚“妙年以纵横术干二千石,奏补易州满城县丞”。府尹还可以荐举本府县尉,如《唐代墓志汇编》贞元026《孙(成)府君墓志铭》:孙成“居累月,刘晏为京兆,采掇后来,以佐畿剧,遂奏授京兆府云阳县尉。邑中庶务,刘并委达,一境决遣而生风,诸曹仆邀而何数”。又如《唐代墓志汇编》元和065《李(虚中)府君墓志铭》:李虚中“河南尹奏疏授伊阙尉,佐水陆运事”。在唐代,像丞、簿、尉这类的职官,仅仅作为县令的佐官,而且品阶不高,所以唐廷对于这些职官的人选并不是十分重视。而县令是“亲民之官”、“政教之首”,与刺史拥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中央在选择县令方面十分慎重,随之便产生了其他官员荐举县令的方式。下面具体 分析 一下刺史荐举县令的 问题 。
早在太宗时,便十分重视县令的人选,曾“诏京官五品已上,各举一人”(注:[宋]王溥:《唐会要》卷六八《刺史上》,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1197页。),但是当时并没有让州级官员参与到县令的选任环节中来。此后,唐代中央曾不止一次下诏,令内外举荐县令,令刺史参与县令的举荐始于中宗景龙三年(公元709年)。(注:《册府元龟》卷六七《帝王部·求贤》载中宗景龙三年三月:“令内外五品以上举堪任刺史县令者。”刺史属于三、四品外官,应当属于内外五品以上官员的范围。)玄宗开元九年(公元721年)四月的诏书在规定诸州刺史举荐县令方面具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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