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小企业网上工商年检申报必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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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小企业网上工商年检申报必读

2008年度企业网上工商年检申报必读 亲爱的企业用户,欢迎您使用我局网上年检申报系统。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本系统是我局推出的一项服务于广大企业的网上政务系统,旨在指导和方便经营者正确办理工商年检业务。 我站声明,该项服务是完全免费的。对于您提交的信息,本站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通过网上年检的企业请到企业年检窗口提交以下年检书面材料: (一)法人企业年检时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年检委托书;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表附注;   4、经营范围中涉及到前置行政许可的文件、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下列企业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上市股份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从事保险、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6、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并到管辖工商所办理经营场地实地调查表;   7、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分支机构及营业单位年检时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年检委托书;   3、隶属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经营范围中涉及到前置新政许可的文件、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并到管辖工商所办理经营场地实地调查表;   6、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办理时间   本年度网上年检从2011 年3月1日起实行,至2011 年6月30日结束。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年检材料参加年检。凡逾期未申报年检的,企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三、办理范围   凡在我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内资企业、营业单位、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除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所有企业),都可通过本系统申报年检材料。 外资企业2009年工商年检申报请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外资年检系统。   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参加网上年检:   1、企业开业但查无下落,需要到登记机关进行实质审查。   2、被注销或吊销的企业不可参加网上年检。 四、申报说明   1、企业必须如实填报各项,并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年检申报中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见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网上年检要求填报的项目提交齐全后,给您预留48小时的修改时间。停止修改后48小时系统将自动受理该申报,此时系统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保护,暂时锁定修改功能。   2、提交48小时后15天内请务必登录本系统,直至收到受理机关的回复信息(在网上年检系统填报首页的“年检进程”中查看通知书),并按《通知书》要求完成年检申报。如果填报有误或年检申报被退回,请依照登记机关的回馈信息进行改正处理,可以重新申报。   3、打印本系统生成的年检报告书时,请参考网页上的打印说明。   4、网上年检系统仅在每年3月1日—6月30日(网上年检期)期间受理正常申报,此期间以外系统自动禁止申报。   5、网上年检提交材料必须如实填写,申报企业必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在网上申报过程中,有问题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本站或当地登记机关联系。   企业用户如何使用本系统请见帮助。点此打开帮助 五、注意事项:   1、为进一步减少企业操作,网上申报不再强制要求上传“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公司、法人企业、私营企业需填报,分支机构无此项内容)。但经营情况企业必须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如实填写。网审通过后,至窗口提交年检报告书时必须同时提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年检期(3月1日—6月30日)以外自动关闭申报。   3、客户端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浏览本站,建议使用IE7.0。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 二OO九年三月一日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   【发布日期】2006-02-24   【生效日期】2006-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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