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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PDF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 号越秀金融大厦38 楼邮编:510623 电话:(+86)(20) 3879 9345 传真:(+86)(20) 3879 9345-20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监 管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业务规则》等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反馈意见》 涉及的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关于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对本次金山环材申请挂牌涉及的相关事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仍然有 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除另有说明外,均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 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 一、《反馈意见》第1 项:“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公司部分房屋未取得房 产权证。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房产的权属是否 清晰,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2)房产对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性; (3)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原因,是否存在完全无法办理的问题,补办事项的进展及 是否可行、可预期;(4)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 风险可控性,量化发生房屋拆迁将给公司带来的搬迁费用和经济损失;(5)以上 事项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一)房产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1、公司目前有38,002 平方米的自建房产位于潮安县官塘镇工业区的国有土 地上,土地证号为安国用(2000)字第特559 号、650 号、651 号,该国有土地的 使用权人为公司,该土地使用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该土地用途为厂房及配套设 施。 本所律师通过对该处房产进行实地查看;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访谈了解该处房 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查阅该 3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潮州市城乡规划局于 2015 年3 月19 日出具的《证明》、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16 年1 月4 日出具的《证 明》,获悉,公司所建38,002 平方米房产坐落于公司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土地上,土地用途符合规划,该房产系由公司自建,建成后多年来均为公司实 际占有并自主使用,未发生他人对其主张权利的情形,未涉及与权属相关的纠纷。 2、公司另有2,998 平方米的办公楼和厂房大门座落于租赁的集体土地上, 该土地系公司2011 年从潮安县铁铺镇铺埔村和潮安县官塘镇象山村租赁所得, 面积总计41.67 亩,租赁期限为50 年。 本所律师通过对该处房产进行实地查看;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访谈了解该处房 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查阅相关租赁合同、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人民政府于 2015 年8 月17 日出具的《证明》,获悉,公司所建2,998 平方米的办公楼和厂房大 门座落于官塘镇工业区东侧坑尾片合计41.67 亩的集体建设用地,潮州市湘桥区 官塘镇人民政府于2015 年8 月17 日出具了《证明》,确认“该土地使用未违反 用地规划,前述土地的上盖建筑物符合房屋建设的相关规定”。该房产系由公司 2 自建,建成后多年来均为公司实际占有并自主使用,未发生他人对其主张权利的 情形,未涉及与权属相关的纠纷,报告期内也不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房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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