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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合同知识体系与认证国际工程合同专家研讨会纪要
国际工程合同知识体系与认证国际工程合同专家研讨会纪要(上) 国际工程合同知识体系与认证国际工程合同专家研讨会,暨联合建设管理讲座第二十五讲,2011年8月19日于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成功举办。 讲座由周显峰律师与中化石油有限公司法律部张海枫总经理主持,邱闯主席作为主讲嘉宾对国际工程合同知识体系(IBECBOK)以及认证国际工程合同专家(IBEC AP)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到场的特邀嘉宾——冯志祥主任、朱茂元律师、张晓峰律师、徐建军经理分别从各自的实际经验角度出发,对IBEC AP谈了自己的切身体会。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王红松秘书长全程参加了研讨会,并做了总结报告。 现将讲座的全部内容发布在博文,与大家共享。纪要分两篇文章,上篇是邱闯老师的主讲内容,下篇是各位特邀嘉宾的发言,相关配图会发布在评论页。 联合建设管理讲座第二十五讲 国际工程合同知识体系与认证国际工程合同专家研讨会 邱闯:我在思考国际工程合同知识体系的时候,首先注意到这样一个事件。我们来看这是ENR杂志给世界前225名承包商的排名(见图1),蓝色这块是中国的,桔红色是其他国家的。从图中我们看出仅中国的承包商在全世界排到前225位的就占了将近1/4。 (图1) 那么,这意味着中国承包商非常强大、水平非常高吗?我们再接着看几个在人月传奇网上的讨论(见图2、图3、图4):中国铁建沙特麦加轻轨项目巨亏41亿;第二个事件,中国铁建中资企业利比亚损失浮出水面;再看,搜狐头条,波兰威胁解除与中方修路合同要重罚2亿欧元,据我所知,因为这个事件把中海外的一把手都给换掉了。发生了这一系列的事件,大家似乎总体感觉不太相称:一方面在世界前225我们占了1/4,而从去年下半年到现在又发生了很多事件。我们看到这三起事件有两起非常典型都是或在较发达地区的中东,或在较发达的波兰欧盟,跟原来的非洲市场会有很大不同。 (图2) (图3) (图4) 那么,我们到底缺少什么?我们希望与大家共同探讨。法律、管理、技术可能都是我们所缺少的。技术的因素相对来说要稍微次要一点。因为很多著名的教授,包括雷京大学罗杰教授曾有一次在清华大学做演讲的时候说,中国承包商的技术水平非常高。但相对来说,法律和管理这方面是我们非常缺的。尤其是我们越往上走,越走向较发达的地区的时候这方面的因素就体现的越明显。在非洲还稍微好一点,可能他们的法律环境跟我们差不多,甚至不如我们,但越在较发达的地区就越欠缺。 昨天和今天上午在清华讲课的时候,主要是跟大家讲管理,从今天下午开始,我主要跟大家沟通的是法律方面的问题。 关于法律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也是我最近经常在起草和处理其他事情的时候碰到很多的问题,就是——究竟谁是普通话?我们实际上多次遇到这个问题,究竟中文是普通话,还是英语是普通话?我们在沟通的过程中来理解这个问题。比如,“业主要求”是中文的说法,对应的英文是Employer’s Requirements。那在法律当中谁应该是正宗的,是以“业主要求”来理解,还是以英文Employer’s Requirements来理解?这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如果没有研究过、没有仔细推敲的话,对“业主要求”中英文理解会不一致的,这就产生了到底谁来将就谁的问题。比如ICE的设计文本,在它的合同文本当中会非常明确的对“业主要求”有一个定义。我们再来看JCT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其中也对“业主要求”有专门的定义。FIDIC黄皮书和银皮书均释义了“业主要求”。我们发现中国人怎么理解“业主要求”?就是业主要求你干什么,这种理解跟英文不完全一致。Requirements第一个含义是“需求”,第二层意思才是“要求”,但是中文翻译成的“要求”二字,没有办法同时把“要求”、“需求”这两个含义同时翻译出来。这样就有可能造成什么后果?当我们在说“业主要求”的时候,对于什么叫要求,就按照自己的想法来理解,而没有推敲Requirements的本意究竟是什么,Requirements的这个意思第一是“需求“,就像我们在软件设计当中有一个阶段叫做“需求管理”一样,是非常重要的。通常在管理学当中并没有翻译成“要求”,翻译是“需求”。而在我们法律上合同文本上却没有翻译成“需求”,而是翻译成“要求”,这就会产生非常大的歧义。我觉得推广文本当中有非常大的障碍,“业主要求”到底是什么?按照很多人的理解,比如,“业主要求”包不包括“由发包人完成设计”,很多人会说不包括,按照中国人的理解是应该不包括,这是一个“要求”。但是Requirements英文原意当中第一是“需求”,就是我们到底想要什么,大家看,如果理解成“需求”的话,当中肯定就要包括完成设计的。如果我们不仔细推敲英文产生的背景是什么,就会产生另外的理解。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文本的起草、以及推广这个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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