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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学年劳动法学生用课件

案情逻辑关系 案情3:就业协议 3月,三方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约定第1年为见习期,服务期为3年, 未按规定完成服务期的,每相差1年支付1万元违约金,不满1年者按1年计算, 双方权利义务依报到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案情2:劳动合同 7月10日,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期限4年,并规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 案情3.劳动争议 2000年8月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公司则扣留了他的档案,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并要求王某支付4万元违约金 法院判决:伤者不享受工伤待遇   廖军系交通学校的在校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汽运四分公司实习,是其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廖军与汽运四分公司间无劳动关系,也未建立实质意义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廖军在实习单位虽然是因实习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所受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因此,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汽运公司向廖军偿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32762.81元。 案例7: 2000年1月20日,周泓才进入杰宏公司做临时工,岗位为硅球回收,工资按其工作量核算。公司向其发放了临时工作证。 2002年2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承包协议,约定周某的工作是硅球不良品的回收;工资按其工作量每月结算一次,以现金支付;协议有效期为1年,即2002年2月1日~2003年1月31日。还约定:周某应服从公司统一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协议到期前,2003年1月18日双方协商解除协议。约定:承包期间费用已全部结算,杰宏公司另行补偿未到期的14天费用733元。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周某领取了733元。 事后,周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杰宏公司:1.补交2000年1月~2002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用;2.按每年400元的标准,支付3年的年终奖金1200元,按每月60元的标准支付21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问:法院会如何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 分析:法院应判决周某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 其依据是: 1. 2000年1月~2002年1月双方的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杰宏公司确应为周某办理社会保险,但周某未能在劳动争议申诉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丧失胜诉权。故周某请求补办2000年1月~2002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同一期间的年终奖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2.周某回收硅球不良品的岗位并非职业病岗位,且2002年12月经体检未查出职业病病患。因此,不应支持其特殊岗位津贴的请求。 3.双方的关系在2002年2月1日~2003年1月31日期间,属于承揽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因为周某自己携带劳动工具,按照约定对杰宏公司的硅球不良品进行回收,是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双方就不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在承揽关系中,委托方没有为承揽方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三)劳动合同的形式 (四)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⑴劳动合同期限 可以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已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⑵工作内容 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种和岗位以及该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工作地点。 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⑷劳动报酬; ⑸劳动纪律 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主要有: ⑴试用期; ⑵保守商业秘密; ⑶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⑷竞业禁止; ⑸第二职业; ⑹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 概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以相互实际考察的期限。 权利义务~ ○劳动者的工资:实践中,一般低于正式录用后的平时工资 但: 如合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后工资,则转正后工资被视为劳动报酬,试用期的工资约定无效。 如未约定试用期工资,则合同工资即试用期工资;如只约定试用期工资,则试用期工资即为劳动合同工资。 用人单位只是口头答应转正后将提高工资,却没有在任何文件中作出具体约定,也没有具体数字的,试用期工资就被视为劳动报酬。 试用期的时间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行政部门规定,视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对试用期的期限做了进一步限制性规定: ●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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