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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公约与通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法律制度 主讲人:郑 雁 E-mail:yanz_xm@yahoo.cn 导 言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设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1)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设在不同的国家。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比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复杂。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有形货物。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一)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英国《货物买卖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主要有1964年的海牙《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公约》、《国际货物合同成立统一公约》、1979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和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 (三)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该通则是国际商会为统一解释贸易术语而邀请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制定的一套国际规则。有多个文本,必威体育精装版的是2000年修订的文本。 2、《华沙——牛津规则》 该规则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32年制定。 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该定义是由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理事会和全国对外贸易理事会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制定的,在南北美洲各国有很大影响。 4、《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国际商会国际惯例委员会于1997年6月通过。 第一章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重要公约与通则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The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继《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之后,在统一国际贸易法方面通过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公约。 我国已于1981年9月30日在公约上签字,1986年12月11日交存批准书。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缔约国生效。 公约由一个序言、四个部分组成: 1、序言部分:确立了公约的基本原则。 2、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3、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规则。 4、第三部分:规定了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转移、违约责任、免责事项等。 5、第四部分:关于公约签署、加入、批准、生效、退出、保留等事项的规定。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国际性”: (1)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且这些国家必须是公约缔约国 ;或 (2)非公约缔约国,但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为公约缔约国法 。 ★我国在批准《公约》时的两项保留: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按照公约第11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具备特定的形式,无论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是有效的。 (2)关于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属国不是《公约》缔约国,但法院仲裁机构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认为该买卖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则《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2、“货物” : 根据公约第2条列举的如下6种买卖所涉及的商品就不是公约所指的货物: ①买卖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商品; ②经由拍卖的商品;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买卖的商品; ④买卖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 ⑤买卖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 ⑥买卖电力。 公约第3条还规定,由买方提供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以及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也不能适用公约。 公约仅适用于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公约不适用于: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公约是一部任意性法律,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该公约,或减损该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这一规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公约中的体现。相反,被公约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则不能通过约定而导致公约的适用。 (二)对公约的基本评价 公约是联合国贸法会在统一国际贸易法方面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成果。自公约生效以来,它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约的成功之处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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