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考许玉霞YY小课堂:第7讲合同总论12月14日.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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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考许玉霞YY小课堂:第7讲合同总论12月14日

* 司考倒计时275天 民法7 合同总论 许玉霞 2016年12月14日 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 合同的效力(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合同法总论 合同的履行(合同抗辩权)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要约 第16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17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18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第22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23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24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25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26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承诺   第27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28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29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30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31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要约 承诺 【真题】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 A.6月12日 B.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 合同的抗辩 合同的抗辩 【真题】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的解除 一、一般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 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目的落空)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主要)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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