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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大学生就业陷阱及法律保障
第二篇 大学生就业篇 第四节 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 一、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 三、大学生就业陷阱及规避 一、《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介 (2)《劳动合同法》实施给大学生就业的挑战 (3)大学毕业生就业应当把握的要点问题 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知之甚少 《劳动合同法》施行的网络在线调查 华南理工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程思慕老师进行了“你对《劳动合同法》施行的看法”的网络在线调查 参加调查的114名学生中 对新法相当了解的占9.1%; 比较了解的占12.7%, 不太了解的占69.1%; 完全不知道新法施行的占9.1%。 认为新法有利于保障大学毕业生权益的占27.1%; 认为新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剧就业竞争和就业压力的占18.6%; 相信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的占3.4%, 对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持观望态度的占50.9%。 案例: 求职时被招工单位欺骗,怎么办? 小徐是某高校市场营销专业应届毕业生,日前他通过报纸上发布的招聘广告,来到一家产品销售公司面试。 面试不久后小徐便被公司录用从事产品推销工作,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要小徐必须先交纳300元的招工费和1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并且合同规定,如果在录用后第一个月内小徐不能达到两万元的销售额,则公司将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1000元的风险抵押金不予退还。小徐在交纳上述费用后,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 小徐该怎么办? 不久,小徐就发现,公司提供的产品根本不可能推销出去,在规定期限内他显然无法完成两万元的销售额。小徐于是不再上班,他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退还所有费用。 但公司拒绝了小徐退钱的要求,且以小徐违约为由宣布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小徐应当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应该把学习劳动合同法作为求职的必修课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实施。 对于即将踏入职场的高校毕业生而言,这部法律构成了他们就业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背景。 《劳动合同法》既给他们的就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福音,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问题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适当扩大了适用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将民办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如果大学毕业生选择了《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的组织(用人单位)就业,就会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和保护。 问题2:求职者享有哪些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在责任承担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告知求职者上述事项,劳动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欺诈,而欺诈将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 问题3:求职者可否拒绝回答与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8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6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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