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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和教师职业道德

第一部分 高等教育法学 CH1 1.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 3.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 4.德国是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亦较早开展。1957年,德国国际教育研究所的黑克尔出版了与人合著的《学校法学》一书,该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5.美国第一部成体系的教育法学著作,是诺尔特和林恩合著的《学校法——教师手册》。该书出版于1963年,以教育判例为主要素材编写而成。 6.1963年,日本出现了第一部产民教育法学基本原理的权威著作,即兼子仁撰写的《教育法》。 7.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共计8章63条)的颁布和施行,不仅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它成为我国教育界和法学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 8.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即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划时代的里程碑。它的颁行不仅是教育立法上的巨大进步,更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9.教育法学体系,是指构成教育法学的相互衔接并有机结合的基本知识框架系统。 10.教育法学的内容主要包括九个方面:(1)教育立法的基本原理(2)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3)教育行政的基本理论(4)教育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5)教育法律关系及其特征(6)教育投入以及教育与社会的关系(7)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8)部门教育法律制度(9)对教育的法律保护。 11.我国的教育行政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是指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我们所讲的教育行政主要是指它的第二层含义,即国家的教育行政管理,简称教育行政。 12.二教育行政的主要特点:1.国家意志性2.专业性3.教育行政相对方的自治性 13.遵循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教可定义为:广大公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教育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教育工作都依法进行。 14.三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一)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二)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展。 15.结束语 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其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教育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综合性和社会性等基本特征。 教育法学体系,是指构成教育法学的相互衔接并有机结合的基本知识系统,主要包括该学科的理论基础、主要内容、立法依据等方面。 教育行政是指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教育行政的革新又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展。 1 CH2 (二)国外教育法的发展趋势 1.(1)教育立法权出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趋势。(2)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扩大,教育法规增多。(3)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断改进。(4)注重有关教育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定。(5)教育法律监督体系日趋严密。 2.教育法律建设的基本含义:教育法制建设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以及教育法学研究等。 3.(二)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1.社会主义原则2.机会均等原则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4.程序法治原则5.责任教育原则 4.(三)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1.有法可依2.有法必依3.执法必严4.违法必究 5.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义务教育法》并很快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法”为名称的教育法律,被许多人视为新时期教育立法的真正启动。 结束语 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有其自身规律和形成过程。 教育法制建设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以及教育法学研究等。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包括社会主义原则、机会均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程序法治原则、责任教育原则等。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CH3 1.教育法是教育的研究对象,又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教育法主要调整教育行政关系和教育民事关系。 2.教育法的概念表述为:教育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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