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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大律师网
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来源:大律师网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公寓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4)闵民三(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确定,2003年1月12日是,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签约甲方)与葛**(签约乙方)签定《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一份,约好:乙方向甲方采购上海市伊犁南路**弄3号1-B室房子,建筑面积127.15平方米,房价人民币(下同)429,?877元。签约后,葛**按约向**公司付出了房款。嗣后,两边又办理了房子的产权过户手续。同年2月8日,葛**获得了系争房子的权证。 此前,**公司于2002年7月?3日向上海市闵行区房子管理局出具证实。该证实记载:有关建立***公寓(伊犁南路**弄3-4号)业主委员会的现已执行,为伊犁南路**弄3号I_B室,朝东,面积9平方米。?2003年1月21日,上海市闵行区***公寓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建立。上海市闵行区房子土地管理局制发的《业主委员会证书》记载的组织地址为上海市伊犁南路**弄3号1-B室(即系争房子)。***业委会建立后,即在东争房子内工作至今。一起,葛**由于买房后无法获得系争房子,于2004年4月6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业委会等偿还系争房犀。同年10月?22?日,**业委会又以**公司与葛**的做法属歹意勾结,危害其利益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审理,***业委会于2004年11月0日在小区内粘贴《奉告书》,其间奉告业主拟在小区的地下室内缔造活动室。 原审审理中,***业委会恳求法院依法承认**公司与葛沪生之间的合同无效,判令**公司与葛**赔偿其丢失5000元(即**业主委会延聘律师费用)。?**公司与葛沪生则恳求驳回**业委会的诉讼恳求。 原审以为,《》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一切或许出卖人有权处置。一起该法第三条又规定,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力,任何单位和自己不得不合法干涉。就本案而言,系争房子系由**公司开发缔造的商品房,性质上并不属小区的配套设备或物业用房。**公司作为东争房子(商品房)的原权力人,依法享有将房子出售别人的权力,且现葛**也获得了系争房子的产权,故法院确定**公司与葛**就系争房子签定的出售合同应属有用。 虽然,此前**公司将该房子的有些作为**业委会的工作场所,由**业委会运用,但此并不能改动房子的权属,房子的产权仍归嘉信公司一切。**业委会以为由于其合法、运用房子,**公司即不享有向别人出售房子的权力,该项建议因缺少依据,法院难以采信。至于因**公司的售房做法致使**业委会暂无工作用房,**业委会可另行恳求处理。 综上所述,**业委会恳求承认**公司与葛**之间的房子出售合同无效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业委会恳求**公司与葛**赔偿丢失的诉讼恳求,相同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撑。**公司与葛**对此的抗辩,理由建立,法院予以采信。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O 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判定:驳回上海市闵行区**公寓业主委员会的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人民币3610元,由上海市闵行区**公寓业主委员会担负。 判定后,***业委会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公司于2002年7月?3日将系争房子提供给其作为工作用房,***业委会建立后即在该房子内工作至今。而依据规定,业主委员的工作用房的产权属整体业主。但**公司与葛**明知此状况,却于2003年1月12日就系争房子签定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该做法属歹意勾结,危害了整体业主的权益。***业委会恳求撤销原判,改判承认**公司与葛**签定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公司辩称:其与葛**之间的出售合同完全符合法令规定,并已得到有关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承认。 被上诉人葛**辩称:其与**公司签约后,已付出了悉数房款,并已获得系争房子的房地产权证,两边间的合同应为合法有用。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确定现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系争房子是**公司开发缔造的商品房,**公司已依法获得该房子的大产证。葛**于2003年1月2日与**公司就系争房子签定《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已按约付出房款,并依法获得了系争房子的房地产权证,变成法令意义上的房子权力人。***业委会以为**公司与葛**歹意勾结,但未能提供充沛的依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对***业委会对于系争房子是业主委员会工作用房,产权应属整体业主一切的观念,本院以为,虽然**公司于2 002年7月?3日向上海市间行区房子土地管理局出具的证实我听家争房子为业主委员会工作用房,但该证实也写明面积为9平方米。鉴于系争房子房子建筑面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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