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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课件
商标无效 避风塘 事件起因 叶锡铭是香港人,从小吃惯了“避风塘小吃”。1998年,叶锡铭和家人同时在上海的闹市地段南京路、打浦桥、长乐路、浦东八佰伴开出4家小吃店,命名为“上海避风塘美食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避风塘”)。 “上海避风塘”有了企业字号后,就想到注册服务商标。经查,早在1997年7月,成都武侯区避风塘海鲜大排档(以下简称“成都避风塘”)经国家工商局审批,已经合法注册了“避风塘”在餐饮业的服务商标。经协商,1999年,“成都避风塘”同意作价50万元将“避风塘”商标转让给“上海避风塘”。不料,半路上又杀出另一家——上海竹家庄美食公司。该公司于1998年5月申请注册避风塘服务商标,但因“成都避风塘”注册在先未能注册。竹家庄公司就在上海南京西路名品会展中心挂牌“竹家庄避风塘料理——静安店”。 “上海避风塘”认为,竹家庄公司不经允许随意打“避风塘”牌匾的行为已构成对“上海避风塘”专用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侵害,于1999年6月向工商局递交控告信。 突然裁决 竹家庄公司于1999年8月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要求撤销“避风塘”商标的申请书。“商评委”从快结案,于2000年2月2日下达了撤销裁决书,裁决书称:“避风塘”一词已成为以避风塘炒蟹、避风塘炒虾等特色菜肴为代表的风味料理名称。“避风塘”作为一种“风味料理的名称”,不应由某一家独占,不宜作为商标在餐馆等服务类注册。 企业喊冤 “上海避风塘”在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突然接到“死刑”裁定书,实在是想不明白,一个经国家工商局审批合法出生的“孩子”,自己为“孩子”的发育成长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此“孩子”竟然在其家长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枪毙了! 维权路漫漫 新《商标法》实施以后,“上海避风塘”变换了维权思路,起诉的理由是不正当竞争,但结果却屡诉屡败。 2002年7月,“上海避风塘”起诉上海餐饮服务业某公司:“避风塘”已成为上海地区餐饮服务行业中较为知名的服务名称,其招牌匾、店堂餐桌以及广告招牌上擅自使用“避风塘”字样,利用原告知名度获取非法利益。 但法院的一审审理认为,“避风塘”作为独特的烹调方法,难以成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将“避风塘”作为该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其使用“避风塘料理”字样的行为不会使消费者对避风塘美食公司与被告两家经营者是否存在关联产生误解和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能成立,判上海避风塘美食公司败诉。 2003年1月,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2003年6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2005年6月,避风塘美食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二审法院再审,但二审法院却驳回了避风塘美食公司的再审申请。 2007年5月,由于不服一、二审判决以及法院驳回再审的决定,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再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屡诉屡败的局面到2009年终于出现了转机。 避风塘结局 200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上海地区的餐饮服务业中,“避风塘”一词同时具有识别经营者身份的作用,能够表明特定餐饮服务的来源,可以认定“避风塘”一词在上海地区是申诉人提供的知名餐饮服务的特有名称。被申诉人使用“XX避风塘料理”和“避风塘料理”字样以及“走进XX享受原味避风塘”的广告语是突出使用“避风塘”一词,是作为一种身份标识意义上的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其混淆误认,已经超出了对避风塘一词的合理使用范畴。 至此,关于“避风塘”是否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终于有了权威的认定。上海避风塘也在这场官司中笑到了最后。 问题出在哪儿? 此案引发了法学界关于“商评委”终局裁定权合理性的讨论。最高法院一位法官认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评委”是独立于商标局之外的机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它对受理的商标评审案独立行使终决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干涉。这种规定存在着一些弊端和不足:首先,“商评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是其组成部分,属行政机关,仅靠行政权力来裁决商标权属争议的力度不够,而且执行起来也较困难,又容易造成地方保护主义。其次,由于法律赋予“商评委”终局裁决权,使其权力较大而又缺乏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容易造成权力滥用。因此,对当事人不服“商评委”终局裁决的,应当规定一个时效期限使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让法院来行使对商标权属之争的终局裁决权。 如何解决才是王道 “商评委”对“避风塘”商标的最终裁决在2001年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引起强烈反响。郑成思、王家福、应松年联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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