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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讲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讲座(三)
----事业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及监管责任
财政部教科文司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别对产权登记、纠纷处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资产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并对事业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制等作了明确规定,本文就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基础工作及监督管理工作、今后的工作思路等进行讲解。??? 一、产权登记 ??? 《办法》的第三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从而明确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体是国家,参与者是使用资产的事业单位,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状况。??? (一)开展产权登记工作的必要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施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起点和基本手段,产权管理是资产管理区别于其他财务管理活动的主要特征。首先,通过产权登记,可以强化各单位资产的产权意识,明晰单位资产的产权关系,即事业单位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只有占有、使用权;其次,能够明确权利和责任。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产权登记,确定了所有者与占有、使用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得到加强。第三,在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政府采购、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可以作为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状况的重要法律凭证。产权登记是实现产权清晰的重要途径,只有清晰界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才能为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奠定基础。通过产权登记,以法律形式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是确保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有力手段。??? (二)办理产权登记单位的范围。根据《办法》规定,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除外。??? (三)产权登记的定期检查。 对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可以及时反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单位的基本情况的变化,使政府管理部门能够随时掌握事业单位资产的真实状况,为各项资产管理活动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考虑到年检的工作量较大,《办法》未对检查期限作统一要求,各地可结合工作需要灵活安排。??? 二、产权纠纷及处理? ??? (一)产权纠纷的含义。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二)产权纠纷的处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两方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向同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财政部门无法调解或裁定的,事业单位可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根据情况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产权纠纷处理意见,作为事业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依据。协商依然无法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三、?资产评估???? ???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 (一)事业单位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事项。《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清算;???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二)事业单位不需要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经批准对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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