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抑或证据法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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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抑或证据法学.pdf

维普资讯 证 据 学 抑 或 证 据 法 学 何 家 弘 内容提要:证据学与证据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我国学者 曾经习惯使用 “证据学”作为书名,后来则偏爱 “证据法学”,甚至有人排斥 “证据学”。外国学者在 证据类著作的书名中使用的语词并不统一,而且没有人要求大家统一使用 “证据学”抑 或 “证据法学”。把证据法学和证据学完全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难 以成立的, 也是不利于本学科发展的。证据学是司法或法律领域的特殊产物。虽然证据在社会生活中 的应用非常广泛,但是超越法律事务的范围去建立 “大证据学”,既是没有必要的,也是 不可能的。 关键词:证据学 证据法学 大证据学 在写下本文标题之后,笔者心中很有几许无奈 。其实,在学科名称 的问题上,笔者 向来是持 “当痴则痴”的态度。大概由于学科名称之争曾经留下不 良记忆,[1]所以笔者认为在这类问题上 人们不必太过较真,保持适度的 “糊涂”并无不好。比方说,我们不妨把 “证据学”和 “证据法 学”视为两个可以相通的概念,喜欢 “证据学”的就用 “证据学”,喜欢 “证据法学”的就用 “证据法学”;或者在有些语境下使用 “证据学”,在有些语境下使用 “证据法学”。这些语词的使 用本都无可厚非,学者们大可不必为此去争个你对我错甚至你死我活。然而,笔者最近发现这个学 科的相关名称越变越多且有 “群雄混战”之势,(2]以至于一些法学后生阅读诸家学说之后颇感一 头雾水,需要先生们说明。[3】而且,在学科名称的争论中还隐含着对学科基本问题的阐释,因此 就更有了认真讨论与澄清之必要。另外,龙宗智教授在2006年第 5期 《法学研究》上发表了题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1] 例如,我国学者关于 “刑事侦察学”与 “犯罪侦查学”的名称之争以及 “物证技术学”与 “司法鉴定学”的名称之 争,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述学科的整合与发展。 [2] 根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在各类相关著作中出现的名称就有证据学 、证据法学、证据科学、诉讼证据学、诉讼 证据法学、法律证据学、法证据学、一般证据学、基础证据学、部门证据学、刑事证据法学、民事证据法学、行政证 据法学 .证据法哲学、证据法社会学.大证据学、广义证据法学、狭义证据法学、事实证据学、科技证据学、军事证 据学、历史证据学、生活证据学等。 [3] 笔者在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主讲的 “证据法学”课堂上 以及在一些学校举办的讲座上 曾经有同学 问及学科名称 问题 。 有人问我是否赞成某种观点或者坚决反对某种观点;也有人问我某个名称是否已经过时;还有人问我不同的名称是否 代表不同的学派。这些问题表明学科名称的混乱确实不利于学生学习。 · 126 · 维普资讯 证据学抑或证据法学 《大‘证据学”的建构及其学理》的文章,笔者读后颇有收益并引发若干联想,但其中有些观点却 不敢苟同。以上便是笔者撰写此文之初衷。 一 、 中文语境 中的证据学与证据法学 在中国大陆地区,20世纪80—90年代的证据类教材一般都采用 “证据学”作为书名,其中最 有代表性的是巫宇娃教授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 证《据学》(群众出版社,1983)和陈一云 教授主编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 《证据学》 (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最早使用 “证据法学”作为 书名的著作是裴苍龄教授编写的 《证据法学新论》 (法律出版社,1989),后来一些教材也开始使 用 “证据法学”作为书名。笔者于 1999年主编的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统编的 “高等学校法学教 材”也取名 《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进入2l世纪以来 ,学者们越来越多地偏爱使 用 “证据法学”作为书名,而沿用 “证据学”者越来越少 。 陈一云教授是坚持使用 “证据学”的作者之一,不过他并不反对使用 “证据法学”的概念。 他在其主编的 《证据学》教材中指出: “证据学或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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