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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及问题探讨.doc
对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及问题探讨
摘要:我国 经济 法律 体系中“经济关系”指的是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关联系的统一整体。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 理论 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法学 研究 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
Abstracts: China’s economic legal system, economic relations refers to all economic entities to achieve a certain objective of economic production, exchange, distribution and consumption activities in the form of mutual relations. Usually refers to the legal system by a country’s classification of all existing legal norms for different binations of the legal department (or laent) and links related to the formation of a unified ent of the main mercial transactions in the conduct of its business in the form of legal relationship, that is, mercial relations bet for the legal norms. Independent mercial laic legal system by the civil laercial laic laic laic and legal system, this is not a standard term of laic laic and legal system, the concept exists and is used mainly due to the economic needs of Laarket economy of the Laics Researc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ic laic and legal system concept is only temporary use only, for the purpose of the study of laic relations for the adjustment of the targets of civil laercial laic laents Mutual relations.
Key ic las, mercial laic la. 现代 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 社会 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 经济 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 法律 部门出现。”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 政治 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 发展 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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