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谷物加工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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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1.5—2010 谷物加工品 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谷物加工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谷物加工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高梁米、小米、糙米、黑米等,不包括大米、小麦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01 101.5 分类名称 食品 粮食加工产品 谷物加工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谷物加工品 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梁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谷物加工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谷物加工品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5000 <5000且≥1000 <1000 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c 合成着色剂具体检测项目视产品色泽而定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2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验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3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验方法。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 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9.3.2.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它情况。 10 附则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郝苗)、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尹华涛)、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小明)、国家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张健)。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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