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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的这几个问题,且看上海高院的权威解答!!!不看会吃亏!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文集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增值税发票的这几个问题,且看上海高院的权威解答!!!不看 会吃亏! 【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营改增,买卖关系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税屋 导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在商事活动 中,常常有先开票后付款、亦有先付款后开票;同时还有先开票、后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或 先交付货物后开票,情形不一而足。 那么营改增后,对于增值税使用过程中究竟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企业在经营中 若不注意这些问题,可能会吃亏!!!(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例) 问题1、买方已办理认证抵扣,那么是否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 问题2、是否能够证明买方已收到相应的货物? 问题3、能否证明买方已履行付款义务? 问题4、能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就上述问题,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吴取彬律师今天给大家带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的权威解答: 问答摘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 》 1、在买受人否认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的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单独作为 认定双方买卖关系存在的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并 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记载有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 数量,还标明了单价和金额,一旦由买受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抵扣,本身就是对双方买卖 关系的一种自认。因此,出卖人如果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买受人抵扣税款的证明文件,该证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据就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互印证,在买受人不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关 系。 2、在买受人抗辩未收到货物而无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仅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 联和税务机关出具的买受人抵扣税款的证明文件,能否作为认定出卖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的 依据? 买受人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虽然与收到对方货物之间有相当的联 系,但还不具有绝对的、必然的对应关系。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当前遵循严格的财务 纪律,买受人已经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其财务帐册上应有相应的记录和财务凭证。因 此,出卖人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出具的买受人抵扣税款的证明文件,买受人在 其有能力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申报抵扣的合理理由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应当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推定出卖人已履行了交货 义务。 法院应当要求出卖人,对仅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买受人抵扣税款 的证明文件的情况做出合理解释,并审查其合理性。同时,要尽量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进行 综合审查判断。 3、在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仅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务机关出具 的买受人抵扣税款的证明文件,能否证明买受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因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全面性,它就具有了确定最终应付货款准 确数额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在交付货物的同时,或者在交付货物后、最迟在结算之前,由 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受人再依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确定的货款数 额进行结算。故仅有出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有税务机关出具的买受人抵扣税款 的证明文件,也不足以证明买受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 但是根据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合同约定,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付款凭 证的,可以认定买受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 法院应当要求出卖人,对仅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买受人抵扣税款 的证明文件的情况做出合理解释,并审查其合理性。同时,要尽量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进行 综合审查判断。 4、买受人支付货款后,出卖人未开具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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