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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
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
论文摘要
本文从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入手,对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 历史 ,和具体 内容 中的比较重要的部分进行了深入的比较和 分析 ,并据此得出了一些结论性的东西,希望能加强自己对违宪审查这个宪法学基本概念的理解,并且对完善和改进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宪法在 社会 生活中的作用,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关键词
违宪审查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论文联盟www.LWLM.com编辑。
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引言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
二各国违宪审查模式的比较分析
三违宪审查制度历史的比较分析
(一)违宪审查制度各种模式的 理论 渊源不同。
(1)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理论渊源是英国的议会至上原则和前苏联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2)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理论渊源在于卢梭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的“法院应该有审查 法律 的合宪性的权力”的思想。
(3)由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和由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理论渊源都是凯尔森和斯西哀耶士的专门机构监督学说。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和前景分析。
四违宪审查制度具体内容的比较分析
(一)违宪审查范围的比较分析。
(二)违宪审查活动方式的比较分析。
(三)违宪审查组织和判决效力的比较分析。
引言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它详尽的规定了一国的 政治 , 经济 ,文化和其他各项基本制度,决定了一国的经济基础和国家性质,因而宪法的有效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德国的《魏玛宪法》实施仅仅14年就被希特勒撕毁,我国的54年宪法实施仅8个多月就处于半瘫痪状态,这些都是因为缺乏卓有成效的宪法保障措施。不论宪法规定的多么完善,缺少有效的保障措施终将使其变成一纸空文。违宪审查制度就是保证宪法得以有效实施,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的一项根本的宪法制度,违宪审查也是宪法学 研究 的核心 问题 之一。因而本文的题目是一个广而大的题目,要想在万字左右的论文中对违宪审查制度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是根本不可能的,也是不切合实际的,正是基于此,在本文中,笔者将集中精力针对比较重要的几个问题逐一进行比较分析,力求其精而非其全。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具体分析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以下要点:(1)违宪审查制度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从理论上分析,就有可能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它机关。??、(2)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和某种行为,即既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在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的行为(如德国)。这里要注意的是个人的违宪行为不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这主要是因为对个人的违宪行为有其它的专门法律(如刑法,民法)进行规范和调整。(3)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判断其审查客体是否合乎宪法。(4)违宪审查机关不仅有权对审查客体进行审查,而且有权对违宪行为做出进一步的处罚。即违宪审查具有排它性,其结论具有终局性。
有些学者将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混为一谈。他们认为违宪审查又可以称为司法审查,即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1)将违宪审查的主体局限在司法机关。照这些学者看,法国这个违宪审查的发源地之一岂不也不存在违宪审查制度了么?因为它们的违宪审查机关——宪法委员会只是个政治机关,而非司法机关;而且在审查时有一套自己的审查程序,完全不依照司法程序。所以这些学者所谈的司法审查从这个意义上说仅为违宪审查的一部分。(2)另一方面,这一概念又将违宪审查的客体人为地扩大了。司法审查的 英文 是Judicial??review,即司法的审查,包括对立法的审查和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而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又包括行政行为违宪的审查和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查。显然违法的行政行为已经有行政法来规范和调整了,不必包括在违宪审查(Judicial??review??of??constitutionality)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司法审查的外延要比违宪审查的外延广。从总体上看这两个概念互有交叉,不能等同。
还有些学者将违宪审查和宪法监督等同起来,这也是不妥当的。宪法监督是保证宪法实施的有力手段,其外延甚广,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审计监督;政绩监督;党纪监督;人民监督;社会监督(又包括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信访监督);市场监督;环境监督;国际监督;甚至还包括对于违宪审查机关违宪审查活动的监督。违宪审查仅属于其中的法律监督,不能以偏概全。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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