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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会权力与会员宪法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论工会权力与会员宪法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论工会权力与会员宪法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摘要:工会权力作为一项隐蔽的社会公权力,其权力行为如对劳动者组织工会享有批准权、将工会会员资格与分享公共福利挂钩、调配处置下级工会财产等,已与会员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如结社自由、财产权等发生冲突。而在现有法制框架内,囿于民事诉讼审理对象之有限性和行政诉讼受棠标准之藩篱,二者冲突的诉讼协调途径遭遇梗阻。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权力必有规制之基本宪政原理,要求宪法必须发挥其公民权利保障书和权力规制最高法的效力,有效规制工会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通过构建宪法诉愿诉讼制度,能够弥补诉讼协调机制之缺漏,进而有效化解工会权力与会员权利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工会权力;会员权利;宪法权利;宪法诉讼;宪法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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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和参与制民主的发展,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部门大量出现,国家社会一体化格局被逐渐打破。与此同时,政府失灵的困境迫使国家将部分公共职能转交给社会,国家公权力也呈现出向社会转移的趋势。由此,开始了权力社会化的渐进过程社会公权力得以发展壮大,国家权力不再是统治社会的唯一权力,与之并存的还有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的社会权力,整个社会呈现出三维结构。工会组织作为第三部门之一,其享有并行使社会公权力的事实并没有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工会权力亦是远离权力法治的失控飞地,更具隐蔽性。因此,工会权力与其会员宪法权利的冲突并没有被全面揭示,如何对二者进行协调亦缺乏有效的技术方案。
一、工会权力与会员权利的静态分析
(一)工会权力:一种社会公权力
米歇尔福柯指出,权力无处不在,不仅因为它拥抱一切,而且因为它来自一切。而且,他一再坚持,权力并不聚集或集中于国家,而是通过许多非政治群体和组织加以分散的。这一观点,拓展了重新思考权力的空间,启迪人们从更为广阔的视野来研究权力。目前,学者对权力的研究,已从国家的视野转向社会的广域,社会公权力已进入公法学研究的范畴。现有权力谱系已发展为公私二元、国家社会国际三分的完整体系。由此,权力亦分为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和国际权力。社会公权力在权力谱系中的位置,透过权力谱系,我们可以发现:人类社会的权力形态,经历了由社会公权力占主导地位到国家公权力膨胀、吞噬社会公权力,再到国家公权力逐渐分化和社会化的动态变化过程(图2所示);社会公权力作为人类共同体最初形成的公权力形态,也经历了一个产生阻抑发展的动态变化过程。
在权力社会化过程中,工会作为政府与市场之外第三部门的一个重要组织成员享有相当广泛的权力(社会公权力)。工会权力是在劳资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变迁中逐渐形成、发展的。考察我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及工会工作实践,以权力相对人作为划分标准,我国工会权力大致包涵但不限于如下几类:
(1)工会之于其成员的权力
《工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对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有责令改正权、处分权和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罢免权;《中国工会章程》第七条规定的,工会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会员的批评教育权以及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会员的开除会籍权;《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对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权。
(2)工会之于其下级工会的权力
《工会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上级工会组织对下级工会组织的领导权。这里的领导权,主要是指由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全国工会的工作方针和一定时期的全国工会的任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其贯彻执行,领导全国各级工会根据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工作。地方各级工会的工作方针和一定时期的工作任务,也要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根据这一原则来确定和实施。这种领导权还包括,《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上一级工会对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有批准权。此外,《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调动其工作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3)工会之于其工作机构的权力
《中国工会章程》第九条规定,工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对由其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撤换权和罢免权;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全总执行委员会(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审议权和批准权。这实质上是工会的权力机关对其日常工作机构、执行机构的权力。
(4)工会之于其所辖企业、事业单位的权力
《工会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权,如工会对所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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